“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凭什么把家产留给你!”
从父亲口中说出的这句话,让女儿付大姐彻底心寒,当年父亲把100多万元家产全部给了儿子,两个女儿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如今母亲身患重病,儿子把家产赔光,父亲却让两个女儿出钱抚养,两个女儿自然也是拒绝抚养。
于是,父亲一气之下将两个女儿告上了法庭。
付大爷
面对这个偏心的父亲,女儿最后会如何做出选择呢?
案情再现
2021年7月,在成都市郊区的一段马路上,付大姐正跪在地上大哭,她的眼前是自己的弟弟付先生和已经72岁的老父亲。
付先生看到大姐给自己跪下,他也赶紧拉着父亲跪在了地上,然后付大姐指着付先生的鼻子大骂:“我什么时候拿父亲的钱了,如果我拿了遭天打雷劈!”
付大姐
随后,付先生回道:“就算你没有拿,母亲现在正躺在医院,正缺救命钱,你也得拿出这笔医药费,先把钱还给医院再说!”
双方就这样不断争吵着,现场火药味十足。
原来,他们的母亲在几个月前患上了子宫癌,医院一直催着做手术治疗,不然母亲的生命就真的要到头了。
母亲也一直问付先生两个女儿有没有过来看她,付先生只能回答两个姐姐确实一次都没有来过。
这两个姐姐让付先生非常无奈,而且他的大姐还将父母仅剩的6万元存款取走了,现在母亲急需用钱,所以付先生和父亲决定去找大姐和二姐要钱。
这时才有了开头的一幕,付大姐始终说自己并没有拿那6万块钱,当时只取了2000元。
而且这件事付大爷是知道的,他当时也亲口承认了付大姐根本就没拿那6万元,但是付大爷就想让女儿拿出这笔钱来给母亲看病。
付大姐和二姐都非常伤心,因为早在几年前,父亲还当面骂她们嫁出去的姑娘就是泼出去的水。
前几年,老家的房屋刚好赶上政府拆迁的好时候,政府赔偿了拆迁费加上土地补偿费大概100多万元,付大爷拿到这笔钱后当即给了自己的儿子,并且,付大爷还拿出20多万元为儿子买了一辆汽车。
当时两个大姐知道消息后,就去找父亲理论为什么不分给她们,谁知父亲当着邻居的面指着她们大骂:“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凭什么把家产留给你!”
付大哥还对他们说:“以后父母都由我来赡养,你们不用管了!”
就这样,这几年两个大姐从来没有回过老家。
付大哥
付大哥拿到这笔钱后,投资了一处农场,但是正巧那几年农场生意景气不佳,农场越来越难挣钱,所以那100来万元算是打了水漂。
如今,母亲病重,父亲和付大哥想让女儿拿出这笔钱,但是两个女儿一再说明,当年她们一分家产都没有拿到,她们是没有义务抚养父母的。
付大哥看到两个姐姐如此绝情,气愤地说:“自从母亲生病以后,你们是一次都没有来看过,你们到底愿不愿意拿钱,不拿我借钱也要拿,我管,你们走吧!”
付大姐说:“我是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人,分钱的时候没有想到我,现在缺钱了你们来找我!”
双方你争我吵,最后付大姐和付二姐意见达成一致,就是只愿意出力照顾母亲,但是不出一分钱。
父亲听后一气之下就将两个女儿给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个女儿拿出母亲的医疗费。
焦点争议
1.子女不赡养父母违反法律吗?
2.老人将家产都给儿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两个女儿应该承担母亲的医药费吗?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如果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赡养老人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宪法规定,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就应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并且不能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付女士的母亲病重,并且家中已无其他钱来支撑手术费用,这时,付女士就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如果自已年老的父母,没有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独立生活的,作为子女负有扶养义务,有能力扶养却不扶养,致使父母因遗弃被迫自杀的,就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之中,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老人,也属于违法行为,更不用说不赡养老人的情形。
赡养不仅仅是“饭管饱衣管够”,物质只是其中的一方面,精神情感方面也是不可忽略的。子女有任何虐待父母的行为,都是没有好好赡养父母,同样也是违法的。
如果不履行抚养的义务,也要承担赡养费,不然,社区以及检察院都可以对子女提起民事诉讼,那么赡养人除了支付赡养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每日1%的违约金。
因赡养人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都由赡养人来承担。
所以,子女不赡养父母是违法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上了年纪的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比较严重,他们总觉得女儿是给别人家养的,早晚都要嫁人,儿子再不争气也是自己家的,因此就把自己家里的财产都给了儿子。
但是当自己年老病重时,却以亲情为由,要求女儿赡养自己,这多少有些无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中规定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分得遗产时,应当均等分配。对于生活上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那些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是对于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老人将家产全部留给儿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由于儿子在日常生活中,与父母同住,尽了大部分的抚养义务,在分得家产时,是可以适当多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顾责任,不能亲自照顾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代为照顾。
《民法典》里规定了子女应当赡养父母,不管父母是否把财产留给子女,都应当履行赡养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父母是否留家产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不对等的。
在本案中,付大姐因为父亲没有将家产留给自己而拒绝抚养母亲,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付大姐与二姐达成一致,愿意以劳动力来赡养父母,这也是可以的,因为这同样可以满足赡养父母的需求。
结论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
本案说到底,付家两姐妹就是因为父母的偏心,把近百万元的家产都给了小儿子,根本没有考虑她们的感受,这也是他们不愿意出钱的主要原因。
父母偏心将财产全部留给儿子,老年却让女儿承担抚养义务,这种行为也确实自私。但是父母将孩子生下来,历尽千辛万苦才将孩子养大成人,这一点一滴的爱都是子女无法回报的。
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儿子接受父母的大部分财产,那么就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赡养责任。从道德的层面讲,父母把你养大,他们的责任已经尽到,你有义务来为父母养老,
对于父母如何处置财产,是他们的自由,做儿女的无权干涉,但不管他们怎么处置,子女都有为他们养老的义务。
虽然赡养父母是法律义务,但对过于偏心的父母,也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采取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子女,照顾年老的父母是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上,子女都有抚养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