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容(城管)局,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滁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项目“八公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9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项目“八公开”行政审批项目
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项目“八公开”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一级初审)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二)申报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3份)。
2.资信材料(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务报告复印件)。
3.人员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2.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企业也可自行报送)。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审查不同意的,申请人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审批结果查询”栏目查询具体原因。
5.公示期满后,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将初审意见函及申报材料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申请人也可自行报送)。
注: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1.证件形式:资质证书;
2.许可时效:3年。
(八)年检要求
无。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一级初审)
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
2.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报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3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5.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7.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8.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物业管理企业无违反十三项禁止行为的证明。
9.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内容表”。
(四)办理程序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一级)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二)申报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2.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4.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1)注册证书、身份证;
(2)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①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②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离退休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
③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
④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证明及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5.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6.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证明。
7.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证明。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延续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2.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验有关原件,网上签署初审意见;经初审同意的,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予以许可的,申请人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受理通知单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邮政编码:23000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项目“八公开”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二、申报条件
1.甲级资质:
2.乙级资质:
(1)具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丙级资质: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4)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5)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4.其他要求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3)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3.经审核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等。
4.经审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及工作简历。
6.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证明材料(合同)。
7.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工作场所等附件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以上材料均须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扫描上传。
四、办理程序
2.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经初审同意的,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同意后,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七、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2.许可时效:5年。
八、年检要求
省级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八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由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含电子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3.项目所在地的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内容应包括:
(1)项目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情况;
(2)项目拟选位置周边用地的现状及规划情况;
(3)项目的规划建设要求。
8.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3.建设单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
4.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6.申请人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受理通知单到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1.证件形式:选址意见书;
2.许可时效:无。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项目“八公开”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
1.项目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67号)确定的,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2.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应符合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5份)。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67号)规定的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5份)。
3.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5份)。
5.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5份)。
6.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7.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
8.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
注: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办件,建设单位重新申报需提供如下材料: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一式2份。
2.不合格部分的补正材料。
1.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受理通知单到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专项审查结果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5个工作日)。
1.证件形式:审查结果通知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项目“八公开”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14]159号)。
申报企业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同时应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管企业”),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
2.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消防等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资质。
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传下述材料扫描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资产证明文件;
5.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
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
7.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8.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本省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1)直管企业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直接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
(2)其他企业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事项,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
2.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原件,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经初审同意的,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传至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
5.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申请人也可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领取);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45个工作日。
22个工作日(不含公示5个工作日)。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消防等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资质核准事项:42个工作日(不含公示5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一)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丙级、劳务资质)
1.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申报条件
凡在安徽省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
3.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5)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6)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0)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11)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4)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
(6)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7)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9)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1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2)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1)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9)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申请重新核定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需上交);
(3)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4)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有关决议文件,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等。
――企业吸收合并、整体改制后,申请资质证书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7)原企业工商注销登记和资质证书注销的证明材料;
(8)企业章程复印件;
(9)企业吸收合并、整体改制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工程勘察业绩的承接与合并等情况;
(10)企业吸收合并、整体改制有关决议文件,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等。
――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证书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2)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
(4)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5)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按简单变更原则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6)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9)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③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④地址变更的,提供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材料要求:
(2)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除可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表格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材料均须扫描后通过申报系统网上传送。
(3)申请资质证书变更,须全部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包括《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和其他附件材料。申报材料应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分类编号和页码范围;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扫描,不得有缺页。
(5)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须加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业绩,也可加盖市、省直管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公章)。
4.办理程序
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2)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组织业绩核查,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经初审同意的,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注: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在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现场办理。
(5)予以许可的,申请人持本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身份证明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说明:
①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延续,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
5.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承诺时限
6.收费标准和依据
7.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1)证件形式:资质证书;
(2)许可时效:5年。
8.年检要求
(二)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乙级及以下,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乙级资质除外)
凡在安徽省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2)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3)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
(5)《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
(6)建设部、商务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9)《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
――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除需提交上述1所列的(1)-(12)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材料,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注册资格有关材料(详见建设部、商务部建市〔2007〕18号);
(5)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9)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需上交);
(3)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4)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有关决议文件,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等。
(4)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9)企业吸收合并、整体改制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及内部组织机构工程设计业绩的承接与合并等情况;
(10)企业吸收合并、整体改制有关决议文件,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2)原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8)企业章程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④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3)申请资质证书变更,须全部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包括《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和其他附件材料。申报材料应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分类编号和页码范围;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
(4)予以许可的,申请人持本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身份证明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①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
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项目“八公开”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乙级、暂定级)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9.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扫描件;
2.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经工商部门备案)、股东出资协议扫描件;
5.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扫描件;
6.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件;
7.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证书及劳动合同扫描件。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的,需附退休证扫描件;
8.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材料扫描件;
9.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交纳证明材料扫描件;
10.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扫描件;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需上传财务报告扫描件,并在报表附注中注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项收入的内容;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2项、第10项所列材料。
2.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经初审同意的,网上签署初审意见,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予以许可的,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申请人也可到所在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领取);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乙级、暂定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4号)。
1.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5)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乙级资格
(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暂定级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2)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申报材料由企业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扫描上传提交。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企业章程。
(4)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5)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个人简历、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6)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7)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9)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申报材料”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申报材料”第2项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个人简历、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
(8)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证明。
注:各类申报事项均需提供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4、申请乙级或暂定级资格的单位可不提交人员社保缴费证明。
1.申报企业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扫描上传申报材料。
2.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同意的,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传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
5.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1.证件形式:资格证书;
2.许可时效:乙级资质5年,暂定级资质3年。
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八公开”(一级、二级)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1.一级资质
2.二级资质
(1)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在20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5年以上的园林绿化经营经历,取得园林绿化三级资质3年以上。
(3)近3年独立承担不少于5项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且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1)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企业经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7)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8)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
(9)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10)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
(11)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
2.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验原件,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初审,网上签署初审意见,提交至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审查不同意的,申请人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审批结果查询”栏目查询具体原因。
5.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也可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窗口领取资质证书;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同意后,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经审查不同意的,申请人可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内(含寺庙)建设工程
审批项目“八公开”
一、九华山风景名胜区内寺庙的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审批
1.风景名胜区条例。
2.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2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公告;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
1.项目建设符合九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2.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池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1.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2.项目建设(新建、重建、改建、扩建)方案(提供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文本图件3份,电子版一份)。
3.池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文件3份)。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上报池州市人民政府。
2.池州市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人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受理通知单到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方案20个工作日)。
1.证件形式:批复文件;
二、黄山、九华山风景区内确需建设的工程审批
1.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9年4月1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项目建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2.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提供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文本图件3份,电子版1份)。
2.城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函(3份)。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上报所在市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1.证件形式:批复文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
核准项目“八公开”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
2.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
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9年4月1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4.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2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公告;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项目建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依据充分。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和申请报告;
3.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出具黄山、池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和申请报告。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申请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其中,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初审,经初审同意,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2.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受理通知单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批复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2、许可时效:无。
行政确认项目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确定公布项目“八公开”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二、申报条件:
1.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和工作条件允许参加抗震专项论证工作;
2.本人自愿,且委员工作单位及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3.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有关科研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期间)15年以上;
5.曾经主持2项(含)以上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工作。
1.安徽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2.申请人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说明:附件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1.申请人携带材料原件报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2.经初审同意后,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并发文公布确定的专家库成员名单。
5.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将行政确认文件邮寄到有关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七、确认形式和确认时效
1.确认形式:厅发文件。
2.确认时效:无。
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建筑起重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确定项目“八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二十五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第四十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六条;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五条;
6.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
7.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函〔2014〕1300号)。
1.首次申请
(2)自报名之日起,近3个月内,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
(5)完成实名制登记。
2.延期申请
(1)完成实名制登记;
(2)无违章操作记录;
(3)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继续教育证明。
1.首次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首次考核申请表(一式1份);
(2)申报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小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
(4)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6)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合格证明。
2.延期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一式1份);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继续教育证明;
(5)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3.遗失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1份);
(2)申报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4.注销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注销申请表(一式2份);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
(3)申报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验所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初审人签名;
4.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6.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将资格证书统一邮寄到有关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个工作日。
七、证件形式和确认时效
1.证件形式:资格证书。
2.确认时效:2年。
其他权力项目
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项目“八公开”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7号令)
拟申请参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1.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申请表。
2.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考生花名册。
1.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并集中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2.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省建设干部学校组织考试、阅卷、评分、统计成绩,并公示。
4.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将申请人考试成绩通过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审批系统,反馈有关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发及任职资格确认的依据之一。
七、证件形式和时效
2.证件时效:3年。
备注: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委托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7号令)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合称为“安管人员”。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项目“八公开”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企业有明确的经营方针,市场行为规范,经营业绩突出,合同履约率100%;企业信用评价较好,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分需位居全省前1000名;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达标,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3.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有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并初步实现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及时、完整、准确;重视技术开发和人才培训,积极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成果,创建全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生产要素配置合理,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指标领先,申报年度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产值利税率等在全省建筑业企业处于领先地位。其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报年度建筑业产值30亿元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申报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申报年度建筑业产值2亿元以上。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企业年度产值3000万元以上。施工劳务企业年劳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人数3000人以上。
5.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建立了有特色的企业文化,注重打造“徽匠”品牌,企业的凝聚力强,重合同、守信用。
6.参评企业近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未被通报,未发生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未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被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无违法行为,工程合格率100%。
1.《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申报表》,一式四份(单独装订)。
2.业绩材料,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近两年内企业发展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先进管理办法,各项经济指标和工程质量、安全完成情况,所获得的各项表彰和荣誉等(2000字左右),应装订成册(A4规格软封面),报一式一份。
3.《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财务状况表》,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提交企业近两年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复印件。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提交《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复印件。应装订成册(A4规格软封面),报一式一份。
4.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科技进步、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奖励证书。企业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复印件,企业近两年获得的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筑行业协会颁发的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科技进步、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奖励证书复印件。应装订成册(A4规格软封面),报一式一份。
5.其他材料。应装订成册(A4规格软封面),报一式一份。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提交有关材料。
2.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出具申报函,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踏勘,出具现场踏勘意见。
5.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现场踏勘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
7.申请人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受理通知单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证书、奖章或不予通过意见书。
1.证件形式:厅发文件和证书。
2.时效:无。
建筑产业化基地初审项目“八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150号)。
1.申报单位应为具备一定开发规模和技术集成能力的大型住宅开发建设企业为龙头,与住宅部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等组成的产业联盟;或为具备较高技术集成度和研发生产能力的大型住宅部品生产企业;或为产业联盟和大型住宅部品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
2.申报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集成、系列开发、工业化生产、市场开拓与集约化供应的能力,建立生产、建造、科研相结合的创新机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专门研发机构,能为企业协作与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并在本领域起到示范、辐射的作用。
3.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及优势,并结合国家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要求,编制发展规划,提出具体的发展目标、技术措施、保障条件及实施计划。
4.申报单位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5.申报单位的关键技术与成果应符合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适应城乡住宅发展需求,符合“四节一环保”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较高的系统集成,技术成熟可靠,便于推广应用。
三、申请材料
1.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申报表;
2.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报告;
3.申报单位资质文件、业绩证明、地方政策规划文件等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将申请报所在市、省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2.市、省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初审同意的材料连同申报意见函集中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企业也可自行报送)。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证件形式:奖牌。
2.证件时效:无。
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
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注册核准项目“八公开”
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1.经全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1.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份;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一式1份和材料附件一式1份。
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报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2.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一式1份;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3.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1份;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4.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1份;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1份;
(2)注册证书原件;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1份;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7.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应当向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册证书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1份;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并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个工作日(延续、变更注册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延续、变更注册5个工作日)。
(七)证件形式和时效
1.证件形式:注册证书。
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1.初始注册(需要同时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申请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要有带住建部和人事部印章一页和个人信息一页);持外省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在安徽省注册的人员,还需提供发证省注册管理机构出具的未注册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两面都需要复印);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要全合同);
(6)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聘用单位未实行社保制度的,需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7)申请人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8)执业资格证书签发3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需要同时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1)申请人带条形码的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申报单位填报的汇总表,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的汇总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要全合同);
(3)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聘用单位未实行社保制度的,需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4)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说明:申请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
3.变更注册(需要同时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1)申请人带条形码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申报单位填报的汇总表,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的汇总表;
(2)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要全合同);
(4)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聘用单位未实行社保制度的,需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6)在申请变更注册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距注册有效期截止日不足半年的方可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还应当提交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说明:变更注册的申请材料和申报注册数据由现聘用单位上报。跨省变更注册的,申报材料先交原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盖章。
4.补办注册证书、更改执业印章注册号(需要同时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1)申请人带条形码的更改、补办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申报单位填报的汇总表,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的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两面都需要复印);
(3)申请人的原注册证书(证书破损申请补办提供);
(4)申请人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证书破损或遗失的,申请补办提供);
(6)申请人所在聘用单位新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编号改变申请执业印章注册号更改的提供);
说明: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或更改执业印章注册号:
(1)聘用单位资质证书编号改变影响执业印章注册号的;
(2)注册证书破损或遗失的。
5.注销注册(不需要网上申报数据):
(1)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1)注销申请表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下载,填写打印即可。
6.更改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注册单位名称(不需要网上申报数据):
(1)申请更改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注册单位名称的报告(报告中明确原单位名称、新更改的单位名称,以及本单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人员明细表,并申请本单位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单位更名);
(2)工商管理机构更名通知书复印件;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说明:申请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当注册申请表上的单位名称与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名称不相符时,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则不能进行注册数据上报。因此,单位更名后须及时更改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名称。
7.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中注册申请表、汇总表均应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生成表格,注册申请表应有申请人、聘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填报的汇总表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的汇总表应加盖部门公章。
(2)申报材料中复印件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材料中需申请人签名处应为本人手签名。
(4)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楚整洁。
(6)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2.申报单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核验人应签名。
3.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接收和上报电子材料,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汇总表1份。
4.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已审核的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或由企业自行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5.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7.申请人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受理通知单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注册证书。
注:二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审批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