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参保人产前检查费采取定额支付方式,标准为1200元,女职工生育时超过35周岁(含)的,标准为1800元。
②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引起的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100%报销。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定额支付标准统一调整为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
③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X津贴支付天数÷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职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或引流产前1年在本统筹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变更前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外统筹区转入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转入后工作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按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职工生育津贴。
④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有关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引流产(含流产不全、流产后复查)的21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2700元。此外,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的2000元。
男职工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2、怎么领?
申领流程如下:
①申请: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生育津贴申报材料,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支付。
②受理: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③审查: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统筹地区规定进行待遇审核,录入信息系统,打印费用审核单;通过信息系统、书面单据,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④决定: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复核结果结算、支付生育津贴,告知办理结果。
⑤送达:告知办理结果。
3、领取条件:
①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职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②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按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③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4、津贴支付期限:
①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生育一胎时年满23周岁的158天,不足23周岁的98天;二胎及三胎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
②计划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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