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也能领生育津贴!已开始执行!保险费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图源:北京人社局官网

《通知》中明确:

「参保方式」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申领渠道保持一致。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将按照终止妊娠之月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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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多地已经明确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主要包括

上海、广东、安徽

等地。

一、上海

202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

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

(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过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继续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按

2892元

计发。

二、安徽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生育保险。

保障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参照当地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天×98天。

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继续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提高至

顺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

。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分娩时有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不缴费

,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为

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生育的,与参保地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本人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实际产假天数计发。

三、广东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广东省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经办机构采集税务部门提供的生育保险缴费登记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

缴费次月

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

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

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补充」

根据规定,广东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江苏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

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昆明

连续缴费6个月即可领取生育津贴

政策重点: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缴费费率为0.9%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以

个人身份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人欠费未超过三个月的,在

完成全部欠费费用补缴

后,

视为连续缴费

「生育津贴计算及发放标准」

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计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

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以下天数执行:

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8天,生育假

60天

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

15天

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不足7个月的,享受

42天

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

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7月起

河南全省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根据河南医保消息,自2024年7月1日起

河南省所有统筹区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是指参保女职工办理出院结算时只需结算生育(含计划生育,下同)医疗费,无需申请即可享受生育津贴的经办模式。

符合所在统筹区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女职工均可实现生育津贴“

免申即享

”。

对于异地无法联网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只需在“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或“河南医保”小程序上传生育信息申报生育医疗费,也可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根据各统筹区规定不同,生育津贴会拨付至参保职工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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