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3〕20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
第三章开业标准
第四章设立程序
第五章材料报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参照其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执行。第三十二条相互制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设立专属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和接受违法行为调查的“申请人”指本级机构,不包括其下辖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是指对拟设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保险机构。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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