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财富经济日益多元化,购买商业保险也已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消费投资方式,但对于商业保险在离婚案件中应如何处理,目前尚未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具体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处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业保险,往往存在较大争议,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此作以简要分析。
一、商业保险的种类和性质
二、对于人身保险应如何进行认定分割
三、审判实务中关于保险分割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退保损失。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就退保后造成损失部分,也容易发生争议,离婚时,保险合同尚未到期或没有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向保险公司要求退保,即解除保险合同,这时退保后保险公司会扣除一定的保险成本或其他费用,退回的保险金会少于保险价值,对该部分因退保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认定?分割时应以保险的现金价值为准还是以退回的实际保险金为准?对此,笔者认为对退保造成的损失不应予以考虑,保险法对解除保险合同有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保险公司扣除相应的费用也符合法律规定。
3、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理赔或者已经支付的保险金,离婚时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如果该支付的保险金符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专属夫妻一方,具有人身属性的,则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余则根据保险金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以实际金额予以分割。
4、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退保后对保险金予以分割,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按照保险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允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如需变更投保人、受益人或保险人的,及时予以变更,根据保险法规定,变更后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经济补偿。
总之,商业人身保险具有财产属性,离婚诉讼中,应在充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础上综合予以认定,依法合理予以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