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据了解,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保障第三者最基本的医疗,有助于社会稳定。自从交强险出台后,三者险的身份就发生转变,它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虽然是非强制性保险,但大多数车主还是不会让自己与这一险种擦身而过的。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未来的有车生活到底会怎样根本就是预料不到,只有投保三者险,才能让受害者得到有效的保障,才能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在这里要提醒一下,故意造成的损失是不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的。
二、第三责任险和保险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具有自愿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具体又体现在两方面:一、机动车辆必须参加该保险;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
第二,两者的目的不同。保险公司开展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主要是国家为了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只是在总体上做到保本微利。
第三,两者归责的原则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对第三者在法律上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需要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对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可见保险公司的赔偿具有强制性。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第四,两者赔偿的途径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受损害的第三者只能向责任人索赔,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直接对遭受损失的第三者进行赔偿,从而及时、快捷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最后,两者遵循的法律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因此,将保险法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