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1]。随着近年来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日益增强,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意外险业务得以普及和飞速发展。如今,意外险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务中的重点组成部分和社会经济补偿机制中的重要环节。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8月底,人身险意外险当年保费收入404亿元[2],财险市场意外险当年保费收入为409亿元[3],合计市场规模达813亿元。
为有效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治理意外险行业乱象,银保监会于2021年10月13日出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以充分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意外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监管办法》出台背景
2020年6月,银保监会向财险及寿险公司下发《关于印发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771号,以下简称“《意外险整顿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通过自查自纠、监管抽查及总结报告三个阶段,对意外险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渠道管理、理赔管理、内控管理五大方面问题进行系统性清理整顿,对意外险市场乱象丛生的局面进行进一步集中整治。
前述监管举措显示了银保监会长期以来对意外险市场发展的高度重视,更彰显了监管部门整顿意外险市场乱象的决心。在此背景下,本次《监管办法》的出台是在前期监管治理工作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成果,更是保障意外险市场平稳发展的必然要求。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本次《监管办法》的制定以“统一监管规则,全面从严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督问责”作为总体思路,通过全面梳理意外险现行监管政策,广泛调研意外险市场症结,从问题根源入手,形成产寿险公司统一适用的系统性意外险业务监管制度。
二、《监管办法》主要内容
本次出台的《监管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二条,其内容从意外险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管理与披露、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形成全面、统一的意外险市场监管制度。
(一)产品管理:强化产品定价机制监管,明确保险费率调节要求
针对意外险市场中存在的产品市场定价普遍较高、赔付率较低等问题,《意外险改革意见》提出要推进市场化定价改革,健全意外险精算体系,建立产品价格回溯调整机制,编制意外险发生率表,大力推动产品自主创新。本次《监管办法》第二章内容沿袭了《意外险改革意见》的上述要求,针对产品管理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充分保障意外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监管办法》第十条设定了赔付率最低标准,即对于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连续三年超过500万元的一年以下短期意外险产品,如其再保后综合赔付率均值连续三年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费率,并重新报审。最低赔付率要求的设定,能够保证意外险产品赔付率处于公平合理范围之内,有利于淘汰保险市场保险赔付率过低的产品,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销售管理:建立业务销售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针对意外险市场突出问题,《意外险改革意见》提出要针对搭售和捆绑销售、手续费畸高、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按照市场主体全面自查自纠、监管部门进行重点检查的方式,组织开展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
为全面强化监管举措,《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展业,支付的中介费用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特别列举并明令要求保险公司在意外险销售过程中: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强迫销售;不得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捆绑销售;不得通过无资质企业及个人销售;不得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不得存在夸大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通过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的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对短期意外险不得在据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日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不得向特定团体成员以外的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等。
针对意外险市场主体信息披露机制,《意外险改革意见》要求按照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由简到详的原则,逐步公开定价依据、经营数据、理赔机构、典型案例、合作机构等信息,提高意外险市场透明度。
针对健全市场行为监管制度,《意外险改革意见》指出要系统梳理意外险市场行为监管的政策规定,全面查找制度漏洞,结合市场发展情况,制定统一的意外险专项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原则和尺度,维护市场竞争公平性。
《监管办法》具体说明了对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的报送要求,并列举了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中的禁止性行为,包括:1.产品开发设计不公平不合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2.产品定价方法、参数假设、精算评估等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3.费率浮动超出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的费率区间,或明显偏离被保险人风险水平;4.通过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5.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佣金费用率超过产品备案材料中的佣金费用率上限,或支付的佣金费用水平违反公平竞争原则;6.未按规定调整产品费率,或调整后产品费率仍不合理;7.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8.存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9.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保险公司在开展意外险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上述九类情形的,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进行监管处罚。
综上,本次《监管办法》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标意外险市场现存违法违规现象,明确提供意外险产品经营要求及合规性指引,致力保护意外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中长期看,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促进意外险市场长期健康发展[8]。”
参考文献:
[1]《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第二条
[4]《监管办法》第十九条。
[5]《监管办法》第二十条。
[6]数《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7]摘自:银保监会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答记者问。
[8]摘自:银保监会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答记者问。
本文作者: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