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罗莲先和朋友们一起学习新《保险合同》准则中的“保险服务”。
于是,新《保险合同》准则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将因提供当期保险合同服务而导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
写成公式就应该是:
保险服务收入=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额
首先来看看“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是个什么东东。罗莲画个图给朋友们解释一下:
由此可见,“保险服务收入”是随着保险公司逐期履行保险责任后,由“保险合同负债”中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转化而来的,所以“保险服务收入”中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减少额”和“保险合同负债”一样,也由三部分组成,如果不追求特别严谨的话,基本可以认为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一)期初预计当期会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期初预计”,而不是“实际发生”,也就是说要将期初预计当期会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都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而不管实际是否发生。
(二)期初预计的当期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额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仍然是“期初预计”,而不是“实际发生”。
(三)当期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额
至于新《保险合同》准则第32条为什么要规定将“保险获取现金摊销流量”,在计入保险服务费用的同时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罗莲在下面结合“保险服务费用”讲解。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是指保险公司因销售保单、核保、承保而产生的费用,其中占比最大的应该就是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了。
为什么新《保险合同》准则第32条要规定将“保险获取现金摊销流量”在计入保险服务费用的同时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罗莲想了又想,觉得也许可以这样理解:比如我开了个馒头店,一个馒头的成本是0.8元,我卖1元,卖掉一个馒头就产生了1元的营业收入,那么1元的营业收入其实就把0.8元的成本包括进去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获取现金流量”也是其成本之一,当然就要包括到“保险服务收入”里面去了。
保险服务业绩=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
去括号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可以正负抵消,那么公式就变成了:
但既然是预计,那么大多数时候都不可能十分精确,此时就会产生“营运偏差”,当实际费用少于预计费用时,“营运偏差”为正,将增加保险服务业绩,反之就会减少保险服务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