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e0c4d4a2234a078f74afc4a66b3127471425072023-11-0116:45:57/a/20231101/95e0c4d4a2234a078f74afc4a66b3127.shtml
没拴绳的宠物狗被路过的汽车撞死,泰州市民姚某要求司机李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赔偿宠物狗死亡损失1500元和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今天(11月1日),记者从泰州靖江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后,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1500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7月9日晚上7点,李某开车经过泰州靖江某村时,撞死姚某饲养的比熊犬。随后,双方因为狗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姚某将李某、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比熊犬死亡损失15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然而,李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由于比熊犬在户外没拴绳,所以狗主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为自然人以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言,侵权人还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法官认为,本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故姚某主张的10000元抚慰金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泰州靖江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姚某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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