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于2013年1月14日,在一交叉路口,公交司机邵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他过十字路口时,正好有辆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辆车撞在一起。据邵某事后介绍,车辆相撞时,正好他所驾客车司机位的安全带损坏不能使用,致使邵某从车中甩出,被自己驾驶的客车碾轧致伤。经鉴定,邵某已构成残疾,此次事故对他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交管部门调查,认定邵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事故中另一辆车的贾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邵某观点
邵某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他被甩出本车并被本车轧伤,相对本车来说应当是第三人,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所承保的保险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占70%,因此他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事故责任赔偿,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此外,他也要求对方车辆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观点
保险公司提出两点异议。第一,是邵某是否被客车碾轧。交警在调查此事故后,并未在事故认定书中对此予以确认。而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及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原告本身的伤情,对邵某被客车碾轧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邵某作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不得主张“自己赔自己”。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司机在发生事故后甩没甩出车外而有所变化。
“如果司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法官表示,本案中,邵某对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过错,法院认为不应将邵某视为客车的第三人,保险公司也不应对邵某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事故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另一方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邵某9231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邵某11万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某1500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邵某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