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6a48e4744429997bdaeb295d4c9e4456883582023-04-0417:03:45/a/20230404/4816a48e4744429997bdaeb295d4c9e4.shtml
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是机动车一方分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有效方式。但是,如果事故未发生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就一定能够免赔吗?今天(4月4日),记者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虽然交通事故发生在约定的保险期之前,但保险公司仍承担了交强险范围内的保险责任。
乙保险公司称,本案事故发生于2021年11月18日11:47,而胡某与乙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期间的约定明确,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胡某认为,乙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是格式条款,未对保险期间非即时生效的情况予以加黑加粗提示说明,应为无效条款;保险期间应自缴纳保费时起算。
因商业险不具备特别保障的要求和目的,签订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合法自愿原则。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乙保险公司在订立商业险合同时必须与胡某约定保险合同即时生效,胡某在投保时,明知且认可《投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说明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即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应从2021年11月18日13:00开始计算。
最终,法院判令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甲保险公司代偿款2000元,判令超过交强险部分的代偿款49260元由胡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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