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束犬链的狗窜入马路,车损狗亡,损失谁担?
狗主人外出遛狗,未栓狗绳的狗窜到马路上撞上了正常驾驶的汽车。结果,狗死了,车子受损修了近2万元。那么,是车主需要赔偿狗主人,还是狗主人要赔偿车主的损失?海曙法院望春人民法庭近期审结的案例给出了答案。
案情介绍:
去年10月,家住宁波海曙通途西路附近的余先生(化名)外出遛狗,没拴绳子的狗突然窜到马路上,在横穿马路时与王先生(化名)正常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最终,余先生的狗死亡,王先生车辆受损。
庭审中,被告余先生抗辩:1.事故发生系因王先生驾驶车辆车速过快,未礼让等候在斑马线上的狗,不认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2.王先生撞上狗后没有及时停车,而是开车驶离现场,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记载车辆受损,要求调取交警部门拍摄的照片。
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余先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了保险金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余先生外出遛狗未束犬链,放任自己饲养的犬只进入车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交警部门认定余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余先生作为犬只饲养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余先生饲养的犬只死亡令人惋惜,所幸对方车辆无人员伤亡,余先生仅需赔偿相应的车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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