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去年6月23日晚上,陈先生外出遛狗时与文小姐相遇交谈。期间,二人对金毛犬是否能被陌生人牵走而感到好奇,决定就此一试。陈先生将狗项圈套在金毛犬颈部,并将狗绳交给文小姐。当文小姐将金毛犬牵走至二三十米开外时,陈先生在远处呼喊金毛犬,金毛犬立刻挣脱狗链,奔向陈先生。恰逢此时,刘小姐从此路过,躲闪不及,被奔跑中的金毛犬撞击腿部而受伤倒地。事发后,刘小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出院后,刘小姐将陈先生、文小姐诉至武侯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手术费等共计16万余元。陈先生辩称,事发时,他并不在现场,不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刘小姐被撞一下就骨折不符合常理,请求法院对其骨折发生是否因为自身健康原因进行鉴定。文小姐认为,事发时,陈先生想试验一下,看陌生人是否能将金毛犬牵走,文小姐只是帮忙牵狗。陈先生在远处呼唤金毛犬,金毛犬挣脱狗绳跑向陈先生并将刘小姐撞伤,这时狗绳还在自己手中。综上,陈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宠物伤人主人不可免责
根据我国物权法,宠物是主人的所有物,对于宠物主人负有管理照看的义务。对于宠物伤人,主人有哪些责任,《侵权责任法》有详细规定。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宠物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了许多欢乐,但也带来更多的责任。作为宠物主人,一定要妥善的照看自己的宠物,在自己生活方便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的生活便利。宠物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事件的发生系因陈先生、文小姐共同尝试考察宠物的特性所致,各自对刘小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因此,判决陈先生与文小姐各自向刘小姐赔偿8万余元。目前,文小姐已经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