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汽车在被撞之后,车辆赔偿中有一项是“车辆伤损贬值赔偿”;
2、但这项赔偿不在保险范围内,双方可自行解决,如果提起上诉,法院是支持的;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4、公民的任何财产受到他人伤害所造成的损失,都应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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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应该,车辆被撞后的折旧赔偿,以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来计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衍生问题:
追尾如何赔偿1、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赔偿。2、如果事故认定追尾车辆负全责的话,可以凭借认定书和车损维修费用单据发票以及以及拿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
法律分析: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车辆折旧费的。法院只支持车辆的直接损失,如维修费等。
法律分析:我国现在不支持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折旧费。所以,提出该诉求,一般是得不到法院主张的。事故期间车辆的维修费用和合理的代步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折旧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支持。此外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认定受到机动车本身状况、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可确定性。并且所谓的机动车贬值损失只有在出售时才能体现,机动车是否出售、何时出售、是否告知购车者为事故车等均为未知,基于此,也不宜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车被撞了折旧费不能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车辆的赔偿通常一般只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并没有赔偿折旧费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交通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一、车被撞了折旧费能赔吗
1、车被撞了折旧费不能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车辆的赔偿通常一般只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并没有赔偿折旧费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交通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车被撞了对方全责不赔怎么办
车被撞了对方全责不赔的处理方法如下:
1、机动车投有交强险,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免除肇事方的赔偿义务;
2、如果目前协商可能性不大,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
3、如果诉讼后,对方态度依然强硬,可以采取保全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好,新车被撞,对方全责,毫无疑问对方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赔偿,如果造成人身损害的话也应当支付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但对于“车辆伤损贬值赔偿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折旧费”能否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在司法层面上其实主要持否定状态。首先,保险里面不存在“车辆伤损贬值赔偿费”的。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来看,对于损失的赔付一般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但对于交通事故而言,大部分是轻微事故,折旧费的提出也是为了日后二手车辆出卖的保价需求。所以,对于轻微交通事故而言,外观损伤不构成“重大损失”,故很难要求侵害人(事故主要责任人)赔偿折旧费。
即便是出于日后销售二手车的目的,其实在要求折旧费的赔偿上也很难有合理的说理,因为影响二手车价格的主要是车况和安全性(是否为事故车),所以小损伤(如剐蹭需要喷漆、换灯、换保险杠)基本不会影响二手车出卖价格。即便对价格造成影响,也是几百元上下波动的合理范畴。
【法律依据】交强险第十条第三款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首先,车辆折旧费是车辆投资回收的财务表现形式,因此所谓的折旧应是车辆有形和无形损耗的问题,在交通事故中此情况应为贬值损失赔偿,而不是折旧费赔偿;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目前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为基础的,既然保险公司判赔1165元,那么这些钱就是你应该得到的,你可以拿钱自己找修理厂修理(请确保你自己找的修理厂有维修资质,各种手续齐备,有维修清单,有发票)。那么现在既然是保险公司的特约修理厂在修理,他就给应该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单进行修理,无权向车主索要什么10%的折旧费(折旧费是有计算公式的)。车主要做的,只是严格把关,保证修理厂将汽车修好。
折旧费不包含在理赔范畴的客观原因: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法律分析:出车祸需要赔折旧费,对于一方的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并造成了另一方车辆损失的,是需要对车辆的折旧费用进行赔偿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方不赔偿或者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可以起诉对方,但起诉的时候,也必须把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对方的司机是第一被告,对方的保险公司是第二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自己承担,保险公司并不承担。
一、客观因素。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二、车况不佳。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三、疏忽大意。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四、操作失误。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五、违反规定。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
六;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类:(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七;保险公司(insurance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八;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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