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指引的通知》(佛府办〔2016〕29号)有关内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对象,扩大覆盖范围
(二)扩大其他行业领域推行范围。将城镇燃气、船舶修造和拆除、涉氨制冷、工业煤气使用、粉尘涉爆以及具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点推行范围,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适当调整重点推行范围,具体生产经营单位名录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行业、本区实际确定。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保。
(三)明确参保人员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含质检员、实习生)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的,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除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方案,提升产品可比度
(一)统一保险产品方案。按照“统一险种、统一费率、统一条款、统一保障范围、统一赔偿标准”的模式,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保险行业协会、保险顾问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保险方案兼顾企业不同程度的风险管理需求,结合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设计保险条款和明示服务条款。各参与的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产品设计和方案内容。
(二)统一保障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投保企业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或急性职业中毒,第三者人身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应急抢险救援费用、医疗救护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费用。鼓励保险公司设计开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配套的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健全参保企业的风险保障体系。
(三)统一保险基础费率和调整因子。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及佛山市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设定与企业需求相挂钩、与佛山市赔偿水平相适应的费率机制。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础保费按照人数规模、责任限额、免赔额等因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根据投保企业的行业风险程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事故记录、赔付率和周边环境等要素确定费率调整系数,建立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机制。在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案下,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不同保障额度档次进行投保,除产品方案约定的特殊情形外,各参与的保险机构不得限制企业投保或者拒保。
三、完善事故预防服务标准,建立服务主导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管控核心功能。保险公司通过聘请行业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程师)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参保企业提供风险评估、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的事故预防服务,引导企业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二)统一规范服务标准。根据企业风险评估系数,结合保费档次设定对应的服务项目、内容、频次、品质等标准,指导保险公司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服务标准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行服务痕迹化管理,建立服务跟踪、评价、反馈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保险公司按照不低于保费实际收入的15%提取服务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投保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服务等费用支出。鼓励保险公司通过“保底无偿服务+自选有偿服务”的方式,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技术服务进行系统整合,借助专业技术力量,为企业提供多类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向综合性服务保障类产品发展。
四、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主体和承保方式,构建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一)明确承保主体。采取区域性共保的方式,原则上继续由各区选定的保险公司(承保机构)予以承保。其他方式更加公平、合理、高效,更有利于工作推进的,各区也可以根据实际依法进行调整。各区承保合约期满后,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评估,进一步优化承保机构选定方式、条件、范围、程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探索引入外资(港资)保险机构参与。
(二)完善共保协议,优化展业模式。由现有的“单一展业”模式改为共保体各承保机构“各自展业”模式,根据承保机构本期业务开展情况对其在共保体中的下一期份额进行动态调整。提高各承保机构参与宣传展业和企业服务的积极性,营造良性、均衡、有序的竞争环境。
(三)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作流程。按照“谁展业、谁服务、谁理赔”的原则,各承保机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营主体。承保机构为企业办理投保手续或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将企业投保情况和理赔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化平台及时抄报给保险顾问机构、共保体成员和政府部门,并制订切实有效的宣传推广和事故预防工作方案,积极落实各项保险服务工作。
五、健全内部协调监管机制,维护参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聘请第三方保险顾问机构。由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法定程序选聘1家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保险顾问机构,协助政府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保险顾问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搭建政府主管部门、承保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平台,协助政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重大理赔案件、处理保险投诉;对保险产品设计、方案整合提出建议,实现企业保险需求的有效整合;统筹财政补贴申领,监督各承保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核算;监督保险预防服务工作质量,保障预防服务到位,保证风险防范工作落实;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定期提交工作汇报,协助政府定期评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状况并出具监管建议;对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管部门的工作,对主管部门所布置的工作任务进行监督落实。聘请第三方保险顾问机构的费用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二)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化条款,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诚信体系,强化监督,进行自律惩戒;参与事故处理和责任鉴定,协调重大理赔案件和保险投诉案件;组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正面引导舆论宣传;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其他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法有序发展。
(三)健全内部协调管理机制。依托第三方保险顾问机构,组建专门服务体系和机构团队,建立多方参与的事故防控、事故处理和责任鉴定机制,确保风险预防工作和保险理赔工作有效实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行业和服务机构工作沟通会,协调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形成持续改进的长效评价监督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负责本区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统筹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沟通协调机制,并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指导和督促企业投保。各有关部门按照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的社会效益
(一)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参保积极性,提升事故预防服务水平。补贴申领办法另行制定。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管理积分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挂钩,引导企业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服务、自我改进水平。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标准化创建、安全生产“红名单”评选等挂钩,激励企业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
(三)建立监督约束机制。由第三方保险顾问机构根据实际建立评价指标,定期对保险机构、服务人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同时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实施诚信积分管理,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按要求开展服务等失信行为载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实施惩戒。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各承保机构、第三方保险顾问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依法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选择出具风险提示函,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通报到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等措施,供政府和企业选择服务时参考。
(四)建立科学校正机制。根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总结回顾,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运行效果进行科学评价,纠正实施中的问题,通过调整保障对象、扩减责任范围、调整费率体系、改进承保模式、建立健全制度等方式校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行偏差,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服务、措施进行优化,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企业需求。
七、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企业保险意识
(二)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既要反映政策推行的动态、做法、经验,又要反映民情、民意、民生,反映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的思想动态、看法评价等,为政府决策、优化产品服务提供依据。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资料、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本实施意见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