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
(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由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我们知道,保险合同属双务合同,一方的权利即为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通过各自承担的义务加以说明。
保险合同的种类较多。不同合同的投保人,尽管其应尽义务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概括地说,一般都包括以下几项
再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会赋予义务主体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即保险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就投保人来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是其负担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因告知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及之后的保险费的收取、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和赔偿金的范围都有重要的影响,不履行或者不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会对保险人的权利产生重要的影响,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因此,违反这一义务,投保人将会面临合同被解除或者得不到赔偿的严重后果,这种后果对保险人来说就是得以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赔偿的权利。
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2)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3)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
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人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保险人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
1、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人具有重大影响,因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根据保险标的特定情况下的危险程度,按照费率表核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人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例如,某机械厂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公告义务,保险人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人理应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投保人,但保险人怕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拖而不决,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