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将普通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仍然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诉讼时效为二年。保险事故发生后,已超过二年,未达三年的,保险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支持?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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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8日,A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保险各一份,保险期间为一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016年9月11日,A公司的驾驶员驾驶上述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A公司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损失确定后,2017年1月4日,A公司曾诉至法院,后于2017年3月10日以与保险公司和解为由撤诉。2019年8月20日,A公司再次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上述损失。
B保险公司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已超保险法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一、B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理赔给A公司保险车辆损失150175元、评估费4500元,施救费10000元,合计164675元;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