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意外了,但是有不少的车主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那究竟是为什么呢?具体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各位车主要留心了。
1、自行处理车辆故障
案例:今年国庆期间,市区王先生一家驾车到永嘉楠溪江景区旅游,车在一小路上抛锚。情急之下他和家人一起推车,但由于没控制好方向,车被推入距离路面两米多深的田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他去保险公司索赔被拒。
分析:车抛锚应迅速报案,请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派专业施救员救险。如车主擅自通过人力推车,可能发生再次撞击,甚至翻车,这类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因为车险条款的保障对象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的汽车。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案例:市区的李某驾驶小货车因为与一辆摩托车驾驶员争道,发生口角。李某驾驶小货车故意对摩托车进行挤压,并与其发生刮擦。
分析:这类损失保险公司不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案例:刘先生每年都为爱车购买保险,但对车上人员险却并未在意。今年5月份,刘先生自驾车在外地出了事故,受伤住院。由于没投保意外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被保险公司拒赔。
分析:车险的两个主险??车损险和三责险,都没有涵盖驾驶员责任,有车族应补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于经常出差的人有不少好处。
4、超出车辆行驶区域
案例:今年“五一”期间,王先生和几个朋友自驾去了越南,在越南河内行驶时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回来后,王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
分析: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事故赔偿中的行车区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等其他险种的,如行车区域约定在省内范围的,车辆在省外出险,加扣免赔费5%。
二、车险出险不给赔怎么办?
发生保险纠纷,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1、协商和解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