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吴某是某县委办公室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公共财产35000元,构成贪污罪。注意:贪污罪的入罪数额在2015年开始,已经调整为30000元人民币起。因此,选择A选项。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别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常识判断法律刑法
2019年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事业单位真题第8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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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常识。第二步,根据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吴某作为县委办公室的公务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属于贪污。因此,选择A选项。
B项:根据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吴某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C项:根据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吴某并没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D项:根据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吴某并没有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而孙某属于。
2019年0519河北公务员考试《行测》试题(乡镇)第11题、2019年0519河北公务员考试《行测》试题(县级)第11题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吴某是某县委办公室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公共财产35000元,构成贪污罪。注意:贪污罪的入罪数额在2015年开始,已经调整为30000元人民币起。因此,选择A选项。
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别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D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2019年10月19日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卷(考生回忆版)第80题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题干中,孙某与陆某系夫妻,作为夫妻,孙某对陆某有帮扶、救助义务。但陆某出现中毒反应,孙某未予救助,随后陆某中毒死亡。即孙某对陆某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选择A选项。
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项排除。C项:孙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排除。D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D项排除。
法律刑法刑法分则
2021年6月27日四川省成都区县及眉山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生回忆版)第8题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责任知识。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孙某的宠物狗咬伤了王某,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题正确。
法律民法民事责任
2020年9月19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事业单位考试(考生回忆版)第103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犯罪及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中无特别的刑事责任规定,应视同正常人犯罪,不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本题选B。
法律基础其他其他
201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证笔试《思想品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试题》(初级中学)第27题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第二步,A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案例中贾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A项当选。C项: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案例中贾某将巩某控制在自己家中,构成非法拘禁罪。C项当选。D项: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案例中贾某将孙某勒死,构成故意杀人罪。D项当选。因此,选择ACD选项。
B项: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案例中贾某不构成绑架罪。B项错误。
2022年8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普通工作人员)(含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笔试第88题、2022年8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普通工作人员)(含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笔试第89题
第一步,本题考查保险法知识。第二步,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孙某经常醉酒驾车,导致孙某的汽车经常发生损坏属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本题正确。
法律其他法律其他(法律)
2017年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笔试试题(考生回忆版)第75题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知识。第二步,可附条件的种类有下列四类:①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即在积极条件下,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合同成立条件。②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即一旦发生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即时解除。③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④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题目中赵某以孙某与其女儿结婚为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故属于肯定条件;并且在约定的事实出现时,赠与行为才发生效力,因此属于延缓条件。所以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为肯定延缓条件。因此,选择B选项。
法律民法其他(民法)
2022年12月28日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事业单位考试试题(考生回忆版)第16题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知识。第二步,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李甲死亡后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李某、刘某,妻子孙某可以依法继承其财产。但孙某怀孕六个月,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以应当保留胎儿份额。因此,选择D选项。
A项:李乙与李甲是养兄妹关系,可以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但第一顺位排斥第二顺位,所以李乙无法继承李甲的遗产,应当是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A项错误。B项: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B项错误。C项:李乙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无法继承李甲的财产,应当是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C项错误。
常识判断法律民法
2019年0622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试题(考生回忆版)第29题
2019年0622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第29题
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应当认为,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②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由此可知,本题中孙某去药店购买毒鼠强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因此,选择A选项。
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B项排除。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遂。C项排除。D项: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D项排除。
法律刑法犯罪概述
2021年7月13日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考生回忆版)第21题
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第二步,孙某虽持刀抢劫,但在王某的教育下放下凶器,放弃抢劫念头,且没有对出租车司机造成损害。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孙某自动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犯,因其没有给王某造成损害,故予以免除处罚。因此,选择A选项。
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8年7月8日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综合类)试题(考生回忆版)第26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有限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出质自己的财产份额有特殊约定,按特殊约定进行,赵某的说法正确,答案选B。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模拟题
第二章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第二章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第二章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第二步,本题中吴某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合同关系,吴某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追究吴某的违约责任,但无权直接扣留孙某的货物,成立民事侵权行为。因此选择B选项。
A项:物业是民事行为,不属于合法维权,A项错误。C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本题中物业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非法扣留,不属于不当得利。C项错误。D项,物业是非法维权行为,不属于合法占有,D项错误。
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民法基础知识
2021年江苏省考社会招警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试题第20题
第一步,本题考查婚姻法知识。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廖某隐瞒已患艾滋病事实成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其妻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选择A选项。
法律民法婚姻法
2022年7月16日天津市河东区辅警招聘考试--公安专业知识第59题
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知识。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题目中,孙某为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人,笔记本为遗失物,并被不知情的刘某占有,所以孙某有权向张某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可以在两年内让刘某返还笔记本电脑。因此,选择B选项。
法律民法物权
2021年10月17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开招聘大学毕业生到村工作考试(考生回忆版)第24题
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拓展文案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