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其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随着保险市场的火爆,有关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的认定。本案上述人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未按时年检为由提出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行驶证逾年检有效期不等同于无行驶证,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
2016年2月16日18:30许,陆某驾驶牌号为沪AFZ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内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平路下口处,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5WXXX轿车、李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59XXX轿车发生连环追尾,造成3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和李某均无责任。经评定,李某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41684元,后李某将车辆进行了维修。全责方陆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及平安保险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事发时保险车辆行驶证过期,车辆未按规定进行两年一次的安全技术检验。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不应在商业险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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