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丰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安保险公司立即支付45500.96元(其中医疗费32700.96元、误工费12800元)以及伤残赔偿金400000元。
【评析】
金杰是否系丰月公司案涉雇主责任险中的雇员,如是,平安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如何认定?金杰已经享受工伤保险赔付,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还应当赔偿丰月公司主张的残疾赔偿金400000元?
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
金杰事发时不是丰月公司的雇员,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金杰是丰月公司案涉雇主责任险中的雇员,丰月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对其雇员采取的是记名投保,相应雇员清单中即包含金杰在内,平安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向丰月公司签发保险单。丰月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并缴纳了保费,平安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平安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通常理解,向金杰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常富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有义务以该项目投保工伤保险,具体的劳动关系认定仍应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予以确认,根据丰月公司提供的其与金杰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应工资发放手续等证据,能够证明金杰与丰月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平安保险公司虽不认可丰月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反驳,故平安保险公司关于金杰并非丰月公司雇员的抗辩意见,法院未采信。
丰月公司、金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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