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文件精神,有效缓解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照料护理困难,提高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水平,在市辖区开展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1.住院护理保险试点范围?
答:市辖区特困供养人员。
2.哪些情形可以享受保险理赔服务?
答: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发生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按实际住院天数赔付护理费。参保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赔付身故保险金。
3.哪些情形不可以享受保险理赔服务?
答:(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自伤、自杀等行为导致身故或伤残的,精神残疾人自残的除外;
(3)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由第三方责任人赔付。无法确定第三方责任人或第三方责任人逃逸的,由保险人垫付,保险人负责追偿;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
4.住院护理保险理赔标准是多少?
答:乡镇卫生院为60元/人/天,县域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为100元/人/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为150元/人/天。
5.住院护理保险赔付天数是多少?
答:乡镇卫生院:单次累计赔付天数上限为30天,每次免赔天数为2天,每一保险年度累计赔付60天。
县域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和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单次累计赔付天数上限为45天,每一保险年度累计赔付120天,超过赔付天数的按照最高天数进行赔付。
6.意外身故保险赔付标准是多少?
答:标准为1000元/人。
7.发生理赔事项后如何报案?
8.理赔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仅发生住院护理津贴赔付时,需提供
(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乡镇卫生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3)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信息、卡号);
发生人员意外身故赔付时,需提供
(1)事故证明;
(2)死亡证明、销户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乡镇卫生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5)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信息、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