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琳,1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她的日常所需费用均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其父再婚,将其接到B城,在临离开A城前,杨琳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到B城后不久,杨琳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杨琳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1)该合同是否有效,
(2)杨琳外公能否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3)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答:(1)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根据保险法第53条……
首先,杨琳外公与杨琳之间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其次,也没有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效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启示:
在实践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通常以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寿险合同不是受益人亲笔签名拒绝给付保险金。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建议:应从法律上规定保险人负有审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和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义务。
案例2:明信片保险卡惹出理赔官司
2005年底,沈阳一家保险公司新推一种用邮寄明信片形式购买的人身伤害保险卡,并委托一家邮政储蓄所负责销售。该保险卡正面记载“本明信片收件人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000元,保险费10元,保险期为一年,起始日期为邮寄戳日5日后零时起”。
保险卡背面记载“在本合同的任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2005年12月,李某的妹妹、妹夫和李某妹夫的弟弟、妹妹先后为他各购买了5份保险卡。本想给亲人以祝福,没想到李某真的在保险期内出事了。2006年8月31日,李某被高压电电击身亡。
(1)你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
(2)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赔偿
1
卡上没有填写被保险人的姓名,应属保险公司自己或销售商的责任,造成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因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是事故发生后填写的被保险人姓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妻子保险金10万元。
启示:当别人赠送你人身保险合同时,怎样避免合同无效,
向保险公司书面陈述同意赠送人为你投保。
案例3
丈夫王家伟和妻子林绮决定利用年假旅行。王家伟由于丢失了身份证。特意赶到旅行社询问是否可以用哥哥王家诚的名义参加旅游活动。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夫妇俩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在旅行社保险代理处购买了《境内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用22元,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限为:自旅游团出发时起至旅行结束时止,保险受益人为法定。
由于是以哥哥的名义参加旅行,在旅行社经办人员的指点下,家伟在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一栏里亦填写了哥哥王家诚。随旅行团出游的第四天,王家伟在进入当地土堡时遭遇砖瓦坍塌,被当地人送往医院。当天晚上九点,王家伟重伤不治,停止了呼吸。
妻子林绮在家人的陪同下持着王家伟意外死亡的单据证明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认为其应当给付保险金额20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了解到被保险人王家诚至今安然无恙,真正的死者是王家伟,不是被保险人。2004年4月,保险公司正式作出不予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的决定。面对拒赔,林绮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