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夫妇在儿子6岁时,为他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每年的保险费720元,交费期11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艾永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2002年10月,艾前妻雪梅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艾永退掉,此前交纳的3600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雪梅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在雪梅母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艾永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在法庭上,被告艾某辩称,为儿子投保、退保,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有权决定停止交纳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理应由投保人所有,即使与原告存在赠与关系,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赠与,作为赠与物的保险金,投保人是可以收回的。
请结合人身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
案例2.
请结合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
1999年3月,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保单中约定姚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栏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2000年5月,姚某与郑某结婚。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子。2001年2月,被保险人姚某在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妻郑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给付16万元人身保险金。但在该笔保险金的分配上发生了争执。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之一部分。而姚某的妻子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
请结合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如何理赔。
案例4.
去年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六千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孩子失踪半年能否获赔
案例5.
2006年6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投了意外伤害险,保费为168元,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2007年5月,王先生在救邻居时溺水身亡。王先生是家里独子,
其父母均为聋哑人。王先生过世后,其父母生活陷入困境,只得靠政府、亲戚接济度日。同年9月,王先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要儿子死亡保险金。泉州支公司到医院调查,发现王先生曾患过肾病。而王先生在《投保单》“是否有肾病综合症”一栏中选了“否”。保险公司称,王先生隐瞒了病史,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赔付。王父不服,将泉州支公司告上法庭。
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6.
孟某驾驶机动车将学生常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常某住院治疗后,因孟某拒不支付医疗费,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55万元。因常某所在学校为其向丰县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常某得到孟某的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肇事方既已赔偿,公司就不再负赔偿义务。对此常某表示不能接受。
请问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7.
1993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肖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身险,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是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而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请问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规定,我国保险合同是否适用不可抗辩原则?
案例8.
常某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为2年。半年后,他患了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常某突然出现了心跳加速、呼吸骤停等症状。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常某仍一直处于脑缺氧的状态中,半个月后常某便出现死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常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常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
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应具备什么条件?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9.
1998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