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支持型助贷是要解决银行等放贷机构有资金供给但有效客户需求不足问题,帮助银行等放贷机构获客引流,扩大客户触达面,弥补银行等放贷机构对下沉市场和长尾客户的覆盖短板。在客户支持型模式下,助贷机构不是粗放式客户引流,而是基于自身获取的客户数据进行场景和数据的评估,向银行等放贷机构推荐有效的客户需求。助贷机构主要向银行等放贷机构提供获客引流服务,利用自有场景吸引客户,收集并积累客户身份、行为、资信等金融数据,将有贷款资金需求的客户收集汇总,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借贷客户进行初筛,筛选出符合资金方前置条件的目标客户群。助贷机构在筛选出目标客群后,把接待客户的信用评分、授信建议等信息推介给银行等放贷机构。银行等放贷机构收到客户和授信建议后,对客户进行更进一步的资信审查,并根据客户质量向助贷机构支付佣金和营销获客费用。在这一过程中,银行等放贷机构直接向客户放款、收取还款本金和利息,助贷机构则主要通过市场营销、居间推介的方式,从银行等放贷机构获取佣金和手续费。
图1:客户支持型助贷流程
(二)资金支持型助贷
图2:资金支持型助贷业务流程
这种业务模式由银行等放贷机构和助贷机构共同授信,双方按约定比例共享利息收益,共同承担贷款资金风险,同时共同承担征信、授信、风控、贷后管理等工作。在实践中助贷机构通常以保证金兜底:先在银行等资金方自有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银行资金方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以确保助贷机构可及时应对贷款逾期和违约的风险。微众银行、网商银行、蚂蚁小微小额贷款公司等均采用这一模式,通过与银行等放贷机构联合放贷,获取息费、服务费等收入。
(三)风控支持型助贷
风控支持型助贷的核心是解决银行等放贷机构有资金、有客户但风控能力不足的问题,让放贷机构既能贷、又敢贷。在这种业务模式下,助贷机构可以参与到放贷机构贷前、贷中或贷后的风险管理中,提供贷前调查和数据征集、帮助构建授信决策和风险管理模型、以及在贷后协助开展资金监控、风险监测、贷后催收等风险管理工作。在共同授信中,授信决策最终由银行机构作出,风险管理的主动权掌握在银行等放贷机构手里,助贷机构发挥辅助作用。具体表现在:贷前环节,助贷机构主要参与贷前调查,通过积累的历史数据和客户行为数据,或是向征信机构、第三方数据公司征集数据等方式掌握客户资信状况、抵质押物状况、是否涉诉等情况,形成客户信用画像,为银行等放贷机构授信决策提供支持;贷中环节,助贷机构为银行等放贷机构开展风险定价等方面支持,并可帮助银行创建远程ATM、反欺诈识别系统、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技术服务;贷后环节,助贷机构基于数据分析和信息科技手段,协助银行等放贷机构进行贷后管理,包括风险监测、贷款催收、逾期和不良处置等工作,降低贷后管理成本、提高贷后管理效率。
图3:风控支持型助贷业务流程
在助贷业务实际发展过程中,除上述三种基本模式外,还可能出现其中两种甚至三种交叉混合的情况。在一些资金支持型模式中,助贷机构不仅是资金联合供给者,还参与整个授信决策和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承担了不少风险控制职能,本质上属于资金支持型助贷和风控支持型助贷的联合体。在一些客户支持型模式中,助贷机构不仅负责贷前的客户引流和推荐,还会为放贷机构提供客户信用评估、贷后监测和到期催收等职责,本质上属于客户支持型和和风控支持型助贷的联合体。在一些资金支持型模式中,助贷机构在提供资金之外,不仅承担了部分贷款“三查”和风险控制的职责,还会基于自身的场景或平台优势,承担获客引流的职责,本质上是资金支持型助贷、风控支持型助贷和获客支持型助贷的联合体。此外,在各类助贷业务模式中,助贷机构和资金方通常还会引入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进行担保和增信,以进一步缓释银行等放贷机构承担的贷款风险。
发展实践表明,助贷业务是将贷款业务链条分解为获客筛选、资金供给、风险控制等多个环节,并由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根据自身在客户、资金、风控、数据、技术、场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来分别承担,共同完成整个信贷流程。助贷业务的核心是金融机构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协助,缓解信息不对称、定价不精细、资金不充足、风控不完备等所导致的信贷供给对信贷需求的不适应问题,并基于协同效应、规模效应、网络效应等,更好地实现信贷成本、收益和风险的动态平衡。
图4:传统信贷模式下的客户、资金和风控
图5:助贷业务模式下的客户、资金和风控
大卫·李嘉图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提出了“比较优势原理”,即两个国家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若按比较优势参与国际贸易,通过“两利取重,两害取轻”,则两国的福利水平均可得到提升。助贷业务提高了信贷交易效益,是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原理”和斯密的“专业分工理论”在贷款领域的具体体现。具体而言,助贷业务是根据“谁最有能力承担谁承担”的比较优势原则,将筛选客户、获取资金、风险控制等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充分发挥放贷机构与助贷机构的比较优势,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
(二)助贷业务的主要作用
传统金融体系中同质化信贷供给与多元化信贷需求的不匹配,既带来了普惠金融发展难题,也抑制了资源配置效率。在技术革新和信息科技催化下,助贷业务通过多方合作和优势互补,摆脱了传统信贷模式下客户、资金、风控由银行独自承担的桎梏,提供了差异化、结构性的信贷供给解决方案。其诞生和发展既具有理论的必然性,也具有实践的必要性。与传统银行贷款业务相比,助贷业务的作用与功能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来理解:
二是从银行业角度看,助贷业务可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转型,改变同质化竞争的状态。传统商业银行等放贷机构的发展目标普遍聚焦于做大做强,目标客户多以大型国有企业和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为主,业务模式较为粗放,在战略、经营模式和服务上同质化现象严重。而助贷机构主动“走出去”进行营销获客,从一开始就聚焦小微贫弱,定位市区、县域和乡镇,提供小额贷款和信贷服务,并应用场景嵌套、客户跟踪、征信审查、大数据智能风控、催收处置等一系列差异化服务。
三是从风险管控的角度看,助贷业务为金融风险的管控提供了新的视角。国有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科技实力,风控和贷后管理能力强;而中小城商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本身技术能力薄弱,在信贷风险管控方面存在缺口。助贷机构坐拥大量的中小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占据技术优势、场景优势、数据优势和大数据风控优势,与商业银行等资金方形成优势互补,有助于后者提高贷款定价、风险定价的能力,弥补资金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助贷业务下,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解决客户、风险和资金问题,可以有效缓释金融风险。
1.助贷机构不具备放贷资质仍经营放贷业务
2.联合放贷模式下违规设立资金池
(二)核心业务外包
为金融机构提供风控支持是助贷业务的主要模式,也是助贷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提升金融机构风控能力的主要实现形式。然而,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控制意识,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完全外包给合作机构,把助贷机构给出的授信建议直接转化为自已对客户的最终授信决策。有的机构名义上未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直接外包给助贷机构,实际上利用助贷机构兜底的方式将风险控制变相外包,赚快钱、赚易钱的心态十分突出。
(三)利用助贷实施跨区域经营
城商行、农商行属于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信贷等业务经营具有明确的属地限制。近年来,部分地方性商业银行与网络小贷、民营银行等机构开展助贷业务,规避属地化监管原则,实施跨区域经营,扩张经营区域。具体而言,在资金支持型助贷中,助贷机构为网络小贷或互联网银行,在业务经营上没有明确的属地限制,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性银行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为属地外的客户放贷。在客户支持型助贷中,助贷机构获客引流,基于互联网场景和渠道,筛选推荐区域外客户,事实上帮助城商行、农商行拓展了域外的服务范围。
(四)不规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助贷机构拥有多维度客户数据信息和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获客引流,这是助贷业务最初得以发展的基础,但也对客户数据和隐私的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实践中部分助贷机构不注重客户数据和隐私保护,客户数据泄露、恶意爬虫甚至贩卖客户数据的行为时有发生。
(五)贷后非法暴力催收
贷后催收是资金方管控和处置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在助贷业务中,一些金融机构只注重催收的结果,而忽视了助贷机构催收过程中的不合规问题,甚至对不合规现象放任不管。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一些助贷机构为收回贷款不择手段,利用骚扰、恐吓、暴力甚至黑恶势力等方式进行非法催收,部分地方还发生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现象。这些非法暴力催收行为不但违反了监管政策,甚至可能演变成为刑事犯罪。
此外,部分助贷机构为获取更多收益,引入无资质的第三方担保或自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兜底,大大增加了助贷业务的潜在风险。
(二)要求授信、风控等核心业务不得外包,并明确具体要求
风控等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的政策依据,可追溯到原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在部分地方监管条例中也得到明确体现和强化。比如,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2019年1月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明确要求,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与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浙江监管局2019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要求:“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北京监管局2019年10月12日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中再次强调:“不得将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三)明确助贷各参与方的权责边界,并向消费者充分披露
(四)规范个人信息征集使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助贷业务中的暴力催收和非法催收问题,不但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也引起了司法、公安部门的介入。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及浙江、北京银保监局近来关于规范个人消费贷款和助贷业务的政策中均明确要求: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2019年10月,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非法暴力催收引发的“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列为了将非法放贷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附加要素。
对助贷业务的强监管态势表明,监管部门鼓励有实质意义的金融创新,坚决打击披着助贷外衣的“伪创新”“假创新”。因此,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应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展业、创新,明确合作的范围、边界和职责,避免过度承担外包业务,避免助贷业务沦为非法放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的通道和载体,真正使助贷业务成为丰富多层次信贷体系的有效补充。
2.加强合规管理,高度重视信息保护和合法催收
未来,监管层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是必然趋势。因此,对于开展助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合作机构而言,加强合规管理,及时跟踪《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的制定动态,应前瞻性地做好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预案,确保助贷业务中的个人信息征集处理使用合规;同时在贷后催收中,要合法合规、方式得当。
3.聚焦科技赋能,充分发挥助贷业务的比较优势
相比传统信贷业务而言,助贷的主要优势是能够利用场景、数据和信息科技,提升获客、风控、反欺诈、运营、贷后管理等的效率。助贷业务的发展必须回归本源和强化科技赋能,通过不断提升金融科技的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来提升助贷业务的比较优势。
(二)监管政策建议
为推动助贷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助贷业务实施监管是必要的、合理的,但现有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中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需要统筹兼顾,下一步的助贷业务监管需要明确监管取向,统一监管规则,守住监管底线。
1.明确监管取向,实现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并重
助贷业务有效填补了银行业金融服务不能满足融资需求的空白领域,补齐了传统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触达短板,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助贷业务监管政策的取向不应“一刀切”的禁止取缔,而是根据助贷业务的实质内涵,制定适应性的监管规则,鼓励负责任的金融创新;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助贷业务近年来的异化和风险,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有效治理业务乱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加强监管协调,实现监管政策和责任权限的统一
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在制定各自的监管政策时,应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政策协调,避免政策不一致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和监管套利,特别是要避免政出多门甚至政策冲突的现象。另一方面,应明确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的责任边界,中央监管部门必须明确对助贷业务的监管态度和监管责任,在此基础上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共识和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