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很多,它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其中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最久。陆上、航空等货物运输保险,都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尽管各种不同货物运输保险的具体责任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基本原则、险别设计等基本一致。
8.1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正确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对于我们了解保险条款、选择投保险别以及一旦货物发生损坏和灭失如何证确处理索赔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一)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所谓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地震、雷电、海啸、洪水等五种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根据1982年伦敦保险人协会《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性质的风险有: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等。现将上述自然灾害的基本含义分别说明如下:
(1)恶劣气候(heavyweather)。一般指海上的飓风、大浪引起的船体颠簸倾斜,并由此造成船体、船舶机器设备的损坏,或者因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的相互挤压、碰撞所导致的货物的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失。恶劣气候原是英国海上保险早期承保的一项灾难。在1982年伦敦保险人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中,已不再使用这个术语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较易理解的列明风险,如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海啸等。因为恶劣气候造成的船舶颠簸、晃动,以致货物移位受损,往往与船方理舱不当而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易分清,故其属保险人不承保的损失。
(2)雷电(lightning)。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或陆上运输过程中,由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害。
(3)海啸(tsunami)。主要指由于海底地壳发生变异,引发下降或上升,引起剧烈震荡而产生的巨大波浪,致使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
(4)地震或火山爆发(earthquakeorvolcaniceruption)。这是指直接或归因于地震或火山爆发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5)洪水(flood)。指因江河泛滥、洪水爆发、湖水上岸及倒灌、暴雨积水导致保险货物遭受泡损、淹没、冲散等损失。
(6)浪击落海(washingoverboard)。通常指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浪冲击落海而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海运货物基本险不包括此项风险,该风险在附加险的舱面险中承保。
(7)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等(entryofsea,lakeorriverwaterintovessel,craft,hold,convey-ance,container,liftvanorplaceofstorage)。这种风险不仅包括由于海水而且也包括由于湖水和河水进入船舶等运输工具或储
存处所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这里对储存处所的范围未加限定,可以理解为包括陆上一切永久性的或临时性的有顶棚或露天的储存处所。
上述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以及湖水、河水进入运输工具或储存处所等风险,并非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而是发生在内陆或内河或内湖的风险。但是对于海运货物保险来说,由于这些风险是伴随海上航行而产生的,而且危害往往很大,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地把它们也一并列人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所谓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的海上意外事故。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根据1982年伦敦保险人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意外事故,除了船舶、驳船的触礁、搁浅、沉没、倾覆、火灾、爆炸等外,还有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由此看出,海运货物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也不限于海上所发生的意外事故。
现将这些意外事故及其含义,分别说明如下:
(1)火灾(fire)。是指在航海中,因意外起火失去控制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燃烧。船舶或其所载货物被火焚毁、烧焦、烟熏、烧裂等的经济损失,以及救火时由于搬移货物、消防灌水等造成水渍或其他损失,都属于火灾的范畴。
考察火灾损失时,需要注意货物是否因自燃引起损失。货物自燃(sponta-neouscombustion)造成的自身的损失,除非合同有相反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免责,因为自燃是由于货物内在缺陷和自然特性引起的,它属于必然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2)爆炸(explosion)。一般是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并发出大量的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其周围的其他物体遭受猛烈破坏的现象。
若船舶仅从障碍物上或旁边擦过而并未被阻留,或船底与水下障碍物的接触不是偶然的或异常的原因,如规律性的潮水涨落造成船舶被搁浅在沙滩上,不得以搁浅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
(4)触礁(stranding)。指船舶在航行中触及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如木桩、渔栅等造成的一种意外事故。船只同沉船的“残骸”相接触,也可以视为“触礁”。
(5)沉没(sunk)。指船舶因海水侵入,失去动力,船体全部沉入海中,无法继续航行,或者虽未构成船体全部沉没,但己经大大超过船舶规定的吃水标准,由此造成货物的损失,属于沉没责任。如船体的一部分浸入水中或者不继续下沉,海水仍不断渗入舱内,但船只还具有航行能力的,则不能视作沉没。
(6)碰撞(collision)。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碰撞风险,是指载货船舶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如码头、船舶、灯塔、流冰等,发生猛力接触,因此造成船上货物的损失。船只同海水的接触,以及船只停泊在港口内与它船并排停靠码头旁边,因为波动而相互挤擦,均不能作为碰撞。若发生碰撞的是两条船舶,则碰撞不仅会带来船体及货物的损失,还会产生碰撞的责任损失。碰撞是海上保险中一项主要的承保责任。
(7)倾覆(overturn)。指船舶在航行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船体翻倒或倾斜,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救助不能继续航行,由此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属于倾覆责任。
3.其他风险
海上保险传统上还承保一些发生在海上但既不属于自然灾害又不属于意外事故的风险,如下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