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中断投保后重新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保险单到期后30日内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该项责任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保,但选择必须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前或中断投保后重新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疾病全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疾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障范围。
(三)疾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本公司按“疾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障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被保险人在参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其并发症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