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在保单年度内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的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既往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既往症;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等;精神和行为障碍、性病;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