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的起因要从2012年1月2日说起,当天投保人陈女士在平安保险公司官网上为自己的奶奶购买了一份平安老年人健康保险,保费为232元。当投保人在2013年11月29日去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办理理赔过程中,无意中发现自己所购买保险的保障金额与理赔金额差距相差4倍。平安系统内的电子保单显示一般意外身故赔偿金是8万,打印出来的电保单和纸保单却显示一般意外身故赔偿金只有2万元。
当时,陈女士要求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对此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给出的解释8万元是系统出错,陈女士这张付出232元保费的保单只能承担2万元的一般意外身故赔偿金。
在投保人陈女士看来,平安产险故意隐瞒了事实,故意欺诈了保险消费者,这种阴阳保单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她作为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
“平安产险总共分两个层面欺诈了全体保险消费者,第一层是从设计的源头就故意隐瞒了费率事实,把8万的一般意外保障缩减到电子保单中呈现的的4万(一般意外)+4万(交通意外)。另外,平安产险再次利用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别约定方式将交通意外身故赔偿的4万再次缩减成了以乘客的身份乘座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身故才能赔偿。”在审判当天,陈女士向法官陈述道。
陈女士告诉记者,在她联合律师向苏州市物价局及国家发改委举报平安产险虚构原价欺骗全体消费者的经营行为后,平安产险公司总部于2014年4月10日紧急下达通知,全国范围内退还所有购买该款老年人健康保险投保人"多收"的保费及利息(定期存款利息)。
保监局的职责之辩
2013年12月12日,投保人陈女士向中国保监会写了"关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法问题的实名举报信",保监会将举报信函按归口分级管理的规定最终转交到苏州保监分局最终处理。2014年1月3日陈女士向苏州保监分局递交了平安产险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2014年1月15日,苏州保监管局决定正式受理。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褚中喜是陈女士的代理律师,他认为,被告苏州保监局作为第三人平安保险的监管单位,依法具有对平安保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及法定义务,应该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平安保险为苏州保监局辖区内从事保险业务的单位,其经营行为理应接受被告的监管。
苏州保监局在审理中称,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销售的保险险种为平安保险总公司制定并经营,而总公司在深圳,对总公司进行处理超出其权限,而律师褚中喜认为这与本案事实完全不相符。
褚中喜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陈女士是向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第三人)购买了涉案保险,并向其缴纳保费,第三人也向原告出具了正式发票;保单抄件上也清楚的记载了该保单的承包单位为本案第三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也是向第三人报案,并由第三人对原告进行赔付。因此,原告是与本案第三人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均在苏州市,也即在被告的监管辖区里,第三人的经营行为理应接受被告的监管。
他指出,苏州保监局在接到原告要求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并没有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也没有依法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行政不作为。
原告陈女士向记者表示,在庭审中,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称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多次向苏州保监局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对第三人的监管职责,并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而被告作为监管机构,在行政复议答辩状中处处维护第三人,敷衍了事,不履行其法定监管职责。
记者了解到,在7月9日和10日上午的庭审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进行了激烈辩论,目前还没有宣布审判结果。
陈女士在庭审中指出,“消费者花钱买保险买的就是一份保障,平安产险总部明明意识到了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与影响面却依然抱着侥幸心理想逃避一切法律责任,再次隐瞒了违法欺诈全体保险消费者的事实,自作主张地给全体保险消费者退还保费和利息,这种无知的行为无疑是对“保险”的亵渎”。
有保险行业专家指出,消费者确实应多掌握一些保险常识,如果投保后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必要时一定要寻求仲裁或司法帮助,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