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缴多少年才得领?
答:根据现行政策,最低缴费年限15年,其中,男性达到退休年龄60周岁;职工女管理人员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灵活就业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女性退休年龄满55周岁,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的女性退休年龄满50周岁。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一次性补足吗?
答:不可以一次性补足。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标准如何规定?
答:丧葬费按上年度全区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死者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4.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如何办理延长缴费?
5.跨省流动就业参保,到达退休年龄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我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请问我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怎么计算?
答:(1)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西藏、特区、警衔、海关、等)、国家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考评奖金(2018年开始执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西藏、特区、警衔、海关等)、绩效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
2.我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请问我的个人账户怎么管理?
答:(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2)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我是2015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问我的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答:“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第三年退休的人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发放3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退休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过渡期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如计算后应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和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之和的,按老办法和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之和发放养老待遇。
4.我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一个地方调动到另外一个地方工作,请问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按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随同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可以中断补缴吗?
答:可以,在领取养老待遇之前可以补缴之前中断缴费的年度,但是中断补缴没有政府补贴。
2、在哪里可以缴费?
3、可以变更缴费档次吗?
答:可以变更,但需要在上一年度确认下一年度的缴费档次。
4、需要交多少年保费?
答:需要交费的年限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开始实施年2012年来分三种情况:
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年2012年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②从2012年起算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从2012年开始逐年缴费至60周岁,即可领取待遇,亦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再领取待遇。
③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5.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养老金?
答: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且已按规定缴费完毕。
6.养老金有多少?
答: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目前基础养老金是每月116元,65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5元,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会适当调整基础养老金)。
7.户籍转移后,养老关系怎么处理,之前的缴费年限还算数吗?
答:在广西区内,在缴费期间转移户籍的,可以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领取养老金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8.人不在了,缴的钱能退回吗,可以退回多少?
答: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个人缴费总额+财政补贴+利息)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政府还发放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职业年金
1.我退休时能领多少职业年金?
答:退休时职业年金的领取水平由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即退休前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等累计数)除以计发月数决定,计发月数与养老金计发月数一致(如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职业年金按月发放,不同于养老金终生发放的是职业年金发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止。
五、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包括哪些?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六、工伤保险
1.问:工伤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报销工伤医疗费用?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按规定报销工伤医疗费用:(1)工伤职工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工;(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发生医疗费用;(4)工伤职工医疗期内需转诊转院治疗;(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6)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2.问:工伤职工报销工伤医疗待遇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1)《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2)申报门诊医疗费用,提供:
①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②疾病证明书,原件1份;
③与发票日期对应的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
④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1份;
⑤《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1份。
(3)申报住院医疗费用,提供:
①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③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1份;
④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3.问:工伤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领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领职工因工伤残待遇:(1)工伤职工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工;(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4.问:工伤职工申领职工因工伤残待遇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1)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提供:
①《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②《伤残待遇核定表》,原件3份;
③《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
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提供:
③《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1份;
④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偿金财务凭证,复印件1份;
⑤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
⑥工伤职工和单位就一次性就业补偿金的协议,原件1份;
⑦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提供个人辞职报告和单位同意辞职的文件,复印件1份;属合同期满的,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及解除合同的文件,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