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购买保险来维护人身、财产利益的意识不断加强,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
许某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分两次为丈夫王某某及本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寿险、重疾险;后来分别为儿子、女儿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重疾险。许某及其丈夫王某某保险合同已缴费年限均为六年,几份保单合计已缴纳保险费75360元。后来,原告曾就女儿保险合同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于同日作出理赔决定书,后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996.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撤销案涉保险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但应当扣除原告取得的理赔金99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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