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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能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可享受哪些权益?
3、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4、企业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自2006年1月1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没有工作,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吗?
按现行有关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灵活就业人员在哪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一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以前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县一级社保经办机构接续缴纳。
7、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8、原来在单位参保,现为灵活就业,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怎么算?
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
9、之前是灵活就业人员,现在到企业就业,社保如何转移接续?
10、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生产操作岗)年满50周岁,女职工(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特殊工种退休: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12、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时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1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保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等网上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到新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登记时一并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社保经办机构协作转移养老保险,无需参保个人提供缴费信息等纸质材料。跨统筹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转移社保基金,统筹区内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14、辞职考研,社保中断了怎么办?
15、因工作变动养老保险断缴,还能补缴吗?
养老保险因工作变动出现断缴,如断缴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如断缴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自愿参保,不需要补缴,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16、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乡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7、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会过期作废吗?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8、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吗?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计发相应的待遇。
19、城镇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如何确认?
20、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设立的一个唯一、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社会保障号即公民身份登记号)。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当年缴费本金、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历年累计储存额及其利息。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21、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甘政办发〔2006〕87号文件执行。凡建立个人账户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计算办法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2、如何线上办理退休手续?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均能够通过线上方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需按退休所在地人社部门的规定流程办理。
方法二:拨打退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选择人工服务,按照操作提示进行线上办理。
23、企业职工退职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退职条件为:男未年满50周岁女未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2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是什么?
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5、女工人弹性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具体按甘政办发〔2006〕87号执行),即符合退休条件的女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55周岁。
26、参保人去世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2021年2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已经明确指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7、参保人去世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标准是什么?
(1)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去世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标准: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去世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最低3个月保底,最高24个月封顶)。
缴费年限:不满5年发放月数: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发放月数: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发放月数: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发放月数: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以去世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实际+视同)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同时,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抚恤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即最低9个月保底,最高24个月封顶)。
注意: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28、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9、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哪些?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所在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属于所在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0、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自2019年5月起单位缴费比例下调为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
31、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已经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政策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实际缴费年限。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费。欠缴月份无论全额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所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32、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33、如何查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
3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需提出转移申请,由安置地社保机构和部队有关部门协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3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6、参加职业年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有哪些?
参加职业年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一致,即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凡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应建立职业年金。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领取养老金不再建立职业年金;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职业年金待遇。
37、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单位可以根据工资发放经营情况提高或降低缴费基数吗?
职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同时,确定了职业年金缴费。
38、退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吗?
企业年金允许参保人员在退休时选择一次性领取。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职业年金不允许参保人员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39、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2)女性工作人员:
女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身份为工人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工作人员,其退休年龄按照上款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规定执行;身份为工人且受聘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女性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时已受聘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的,55周岁退休,并按所聘岗位计发养老金。其他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
40、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将核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41、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且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退职: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70岁怎么办理退休?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4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4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有几个档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4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4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享受政府补贴?
为提高城乡居民缴费的积极性,引导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省级财政对选择40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60元;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90元,对选择4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120元,对选择5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150元。各市县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确定,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力度。
46、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7、我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目前为1476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48、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怎么办?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49、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办理转移衔接手续吗?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在同一年度内出现了重复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在办理转移衔接手续时将按月退还重复缴费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
50、在户籍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需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该怎么办?
51、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什么?
我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的被征地农民,适用《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政府统一征地、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册人口。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征地面积、比例和人数的确定,以依法批准土地征用之日为准。
52、如何计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征地面积、比例和人数的确定,均以依法批准土地征用之日为准。
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原有承包土地亩数。在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可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提高13%计算缴费补贴资金。
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53、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54、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55、自由职业者能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6、买了意外伤害险,还用参加工伤保险吗?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都能分散用人单位的事故伤害风险。但工伤保险是我国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而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由企业自愿选择投保,可以将其作为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之外的补充。
57、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8、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9、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60、发生工伤后,谁来申请工伤认定?费用该谁出?
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是免费的,不需要交费。
61、工伤认定决定错误,能及时给予更正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条规定: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62、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也可以到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4、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范围?
凡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连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以及视同工伤的职工;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65、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可享哪些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6、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7、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8、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9、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70、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020年,我省下发了《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209号),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享受失业待遇进行了明确: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71、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无需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7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最长可以领多久呢?
73、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
74、之前没有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再次失业后可以继续领吗?
75、申领失业保险金期满之前找到新工作,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吗?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6、农民工失业了怎么办?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领取补助金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2年的,发2个月生活补助;满2年不满3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满3年不满4年的,发4个月生活补助;满4年不满5年的,发5个月生活补助;满5年以上的,发6个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77、个人养老金是什么?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
78、个人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有什么区别?
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缴纳的,且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养老金由个人自愿参加,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79、哪些人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80、个人养老金账户如何建立?
参加人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81、个人养老金缴费标准是多少?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82、个人养老金缴费方式有哪些?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83、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资金如何使用?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84、参加人何时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1)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出国(境)定居
(4)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85、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有哪些?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86、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吗?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
87、哪些人需要进行资格认证?
按月领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工
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88、资格认证方式有哪些?
一是大数据比对。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不需要本人进行任何操作,即可完成认证。二是人脸识别认证。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或“掌上12333”等官方手机应用,进行人脸识别认证。三是在境外居住的退休人员认证。通过外交部“中国领事”手机应用,完成认证。四是社会化服务认证。领取养老待遇人员通过在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开展的健康、文体等活动中自然完成认证。五是上门认证。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可以提出上门认证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会提供上门服务。
89、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如何通过手机自助开展待遇资格认证?
可能是您录入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社保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导致,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联系退休所在单位管理人员核实、修改信息。
91、用人单位可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92、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吗?
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与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93、试用期可以不缴社保吗?
不可以。《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94、自愿弃缴社保,可以吗?
95、可以通过“挂靠”的方式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吗?实际并没有在单位工作,和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6、单位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合法吗?
97、违规领取社保待遇情形有哪些?
(1)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得在任何情形下,在同一社会保险制度内,跨制度或者跨险种违规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服刑期间违规领取待遇。在押服刑期间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死亡冒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死亡后,家属不及时报告,继续多领、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4.其他违规情形。发生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已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98、违规领取社保待遇的主要法律责任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99、待遇资格发生变化时如何报告?
(1)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其家属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及死亡者原单位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原单位不存在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在30日内直接向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和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组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或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3)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及死亡者原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4)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5)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6)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家属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及时向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⑥属于停止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⑦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刑收监的,用人单位及其家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服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