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医疗费用,门急诊+住院可报销80%;
疾病住院医疗,最高可报销4万元;
全面保障1年,只需100元。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3万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疾病身故3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且在90天等待期后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1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支出必须且合理的,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不限制社保身份结算,免赔额50元/次,给付比例80%。
疾病医疗4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且在90天等待期后因该疾病的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仅限社保内赔付,且被保人需以社保身份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次,二级医院赔付比例90%,三级医院赔付比例80%。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产品介绍】
1、使用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001301-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0231922020042107172-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A款)-注册号:C00000232522020102113412-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0232522020042106882-条款
2、投保年龄:3-25岁
3、保险期间:1年
4、购买份数:同一保险期限内限购一份
5、不支持销售及承保地区:北京市平谷区、北京市密云区、北京市怀柔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静海区、江苏省徐州市、江苏省南通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四平市、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四川省宜宾市、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广西省、安徽省、湖北省、山西省、陕西省
6、生效日:第五日零时
7、投保关系:父母或监护人
8、证件类型:身份证
【重要告知】
1、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2、投保人年龄须年满18周岁,必须为被保险人父母或监护人。
3、本产品受益人:法定。
5、本产品仅承保3-25周岁(含),在合法成立的各类学校或幼儿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学,身体健康的学生幼儿。
6、以下情况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过去1年内有发现健康检查异常(如血液、超声、影像检查、内镜、病理检查等);
(2)或过去1年内有连续服药、住院或被要求进一步检查、手术或住院治疗情况;(3)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
7、本产品不接受带病投保行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疾病,均不属于保障范围。
8、疾病身故及疾病住院保障,设置90天等待期,如被保险人在保单起保后90天内发生疾病导致的身故及住院,则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本保险意外医疗保障仅承担社保目录范围内的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免赔50元后按80%的比例赔付。
10、本保险疾病住院医疗保障仅承担社保目录范围内的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需以社保身份结算,每次事故免赔100元后,按比例赔付:公立二级医院按90%比例赔付,公立三级医院按80%比例赔付。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保身份结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本保险产品在同一保险期限内限购一份,超过一份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2、以下地区不支持销售及承保:北京市平谷区、北京市密云区、北京市怀柔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静海区、江苏省徐州市、江苏省南通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四平市、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四川省宜宾市、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广西省、安徽省、湖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对于以上地区的保单,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本保单约定的医疗机构不包括:
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
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4)内蒙古自治区的赤峰市、通辽市所有医院;
5)吉林省的长春市、四平市所有医院;
6)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的所有医院;
7)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院;
8)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广西省、安徽省、湖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的所有医院;
9)广东省的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
10)湖南省的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
14、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10周岁以下不超过20万元,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不超过50万元。
15、为了更好的理赔服务,涉及死亡、伤残等重大案件时,请务必于出险后24小时内拨打人保财险24小时客服热线020-95518进行报案。对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7、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可在保险公司官网申请开具,开具成功后电子发票可直接下载。本产品不支持合开企业发票。
18、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条款、电子保单,尤其是除外责任、免责条款、赔偿限额、免赔额、一般条件等黑体字/彩色标题标注的条款内容,如有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向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确认申请投保。
19、本产品保费支付方式为在线支付。
20、支付成功后,如需退保或修改保单信息,请在起保前联系在线客服。起保前退保无保费损失,起保后退保将扣除已起保天数产生的保费。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理赔服务
报案方式:5000元以下的案件直接线上上传资料,5000元以上的案件寄送原件审核
保司理赔方法:
一、一般案件处理方式
3.注册后,在首页选择【申请非车险理赔】进行报案并上传索赔资料。索赔发票需用黑色签字笔注明:用于人保索赔+签名+上传日期
4.索赔发票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线上审核通过后,赔款将支付给预留银行卡信息。银行卡信息切勿输错,如果无法找到银行开户信息,可直接在支行处录入市或区一级的支行信息
5.索赔发票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将要求邮寄资料原件到承保地网点进行进一步审核。
5000元以上的案件资料原件寄送信息如下:
收件人:肖小姐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301号人保大厦7楼
二、重大事故(可能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赔案处理方式
1、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请在48小时内拨打020-95518向保险公司报案
理赔资料
医疗:
2.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户口本)
3.银行卡正反面(储蓄卡,需提供开户行信息-XXX银行XXX支行)
4.发票收据联/报销联原件(索赔发票需用黑色签字笔注明:用于人保索赔+签名+上传日期)
5.费用清单(当发票上面没有明细时,请上传费用清单)
6.门诊病历(若是此次有在门诊就诊需提供)
7.疾病诊断证明书
8.检查报告
9.入院及出院小结盖医院公章(住院需上传,情况复杂需提供完整病历,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诊断证明等)
10.医保结算单或第三方保险公司理赔分割单原件
11.根据赔案处理的进展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补充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与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身故理赔:
2.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页、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户口本)
4.受益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页
5.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6.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书
7.银行卡正反面(储蓄卡,需提供开户行信息-XXX银行XXX支行)
8.发票收据联/报销联原件(索赔发票需用黑色签字笔注明:用于人保索赔+签名+上传日期)
9.费用清单(当发票上面没有明细时,请上传费用清单)
10.门诊病历(若是此次有在门诊就诊需提供)
11.疾病诊断证明书
12.检查报告
13.入院及出院小结盖医院公章(住院需上传,情况复杂需提供完整病历,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诊断证明等)
14.医保结算单或第三方保险公司理赔分割单原件
15.根据赔案处理的进展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补充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与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