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实施集中打印全国统一《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平安健康保险费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8年6月1日起,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区域集中(上海市)打印保单(即人身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1)。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平安健康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的程序
(一)平安健康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二)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在每年7月底前或12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领购保险费发票,并将领购的保险费发票送到集中打印点。
(三)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各地保单数据传送到集中打印点,并按照统一的程序将保单和保险费发票打印装订成册,再传递到各地级市平安健康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由各中心支公司交付投保人。
四、保险费发票使用情况报送
(一)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按季或半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2表一)。
(二)各地级市平安健康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见附件2表二)。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见附件2表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平安健康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存根数据应保存5年。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各省市分公司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开展其他分散出单业务所需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三)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实施全国统一的集中出单、出票系统,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以保证统一出单、出票的准确性。
附件:1.平安健康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略)
2.集中出单保费报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2
集中出单保费报表
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单位:份
序号所属区机构名称发票代码期初数量领用数量使用数量作废数量期末数量合计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单位:份/元
序号所属期机构名称出单数量发票用量保费合计合计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单位:元
序号打印日期机构名称保单号码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险种名称保费金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