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一方面应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等一般原则,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那么保险基本原则有哪些呢?
1、最大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直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赔偿。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契约的订立,投保人或被保人或受益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契约不能生效。其实,在《保险法》中已经对保险利益有了明确的解释与说明: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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