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意义(精选5篇)

财产保险利益制度是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法学界和保险学界对保险利益的探讨从没有停止过,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有所差异,认清保险利益的本质和功能,有利于探讨财产保险利益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完善财产保险立法规定。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着手进行分析。

二、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的进步性表现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规定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财产保险利益主体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区分开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规定了两者各自的主体:前者的主体为投保人、后者的主体为被保险人。现行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规定为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这是最明显的进步之处,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财产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有利于实现分散分先、填补损害的保险目的,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直接利害人,在保险标的出现约定情况时,损害的是被保险人,受益的当然也应当是被保险人,这能保障财产保险经济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确定保险利益主体为被保险人还能推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行为,拓宽保险业务范围,推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将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险行为和赌博行为,促进社会稳定。

二是财产保险利益时效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对对财产保险利益时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主张赔偿。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自保险合同签订时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于拓宽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和促进财产保险发展大有裨益;这一时效规定能充分发挥财产保险分散风险和填补损害的保障功能,促进商事交易活动进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另外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的进步性也有重要意义,保险标的转移后,保险合同的利益归为受让人,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转让权利,节约交易成本,只要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做到通知义务,保险人人在一定条件下就应当继续承保保险标的,尊重契约自由,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利益规定方面仍存在较多的不足,下文将简要进行论述。

首先,对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规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定义具有原则性和模糊性,操作性不强。何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同的人对此理解可能都存在差异,如果认为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将使得财产保险利益过分狭窄,在社会保险业务不断发展变化的今天肯定是不适应的,经济发展将会不断产生未被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新利益,此种理解将使得新产生的利益不受法律规定,这显然与我国保险法的初衷违背。此外“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不是所有被法律承认的利益都是保险利益范围的,利益有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之分,只有物质上的利益才可能属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而精神利益应当不属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法律具有先天的滞后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会出现新的未被现有法律认可的利益,按此规定,新出现的利益将不受保险法规定,这样过于片面,束缚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法分散风险的功能。

其次,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仅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未作例举式等具体规定。当前国外关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确定有三种立法例:利益主义原则、同意主义原则、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兼顾原则。无论何种立法例,都对财产保险利益作出了例举式规定,将实际中常遇到的利益予以明确规定,并用兜底条款进行范围周延。准确、合理地明确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能有效避免保险合同争议的发生,提高保险的目的性和功能发挥。

最后,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消灭规定存在不合理。财产保险利益的消灭主要是保险利益享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消灭将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另外如果因保险事故外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消灭,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也将消灭,保险合同效力也会终止。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消灭没有做出规定,存在立法缺陷,亟需完善。

四、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利益法律的建议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

完善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规定,首先要改变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界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的问题,未被具体规定的概念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根据上文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界定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讲财产保险利益界定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这一明确概念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明确规定为被保险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产生经济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据其与保险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请求其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请求权,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在确定被保险人时法律应予以具体限制,防范道德风险发生。“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可以是已经为法律明确认可的利益,也可以是法律制定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产生的符合法律精神的利益,这有利于拓宽保险保障业务的范围。“可确定的经济利益”是应保险填补损害功能出现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进行准确评估,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这一概念简洁扼要,也能完整、准确表达财产保险利益的内涵。

(二)增设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我国新《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只是在第12条第6款以概念的形式对保险利益作了概括性的描述,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所承认的利益”,该概念的描述过于笼统和概括,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财产保险的性质、宗旨等各方面的因素决定了财产保险具有经济救、货币计量性、客观性、合法性等特征。财产保险认定的基本标准由上述基本特征概括而来。一般情况下,凡是符合财产保险利益经济性、合法性及可确定性构成要件的现有利益、预期利益及责任利益的都可以认定为保险利益的范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一些特殊的保险标的虽然表面看来符合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但是仍然应当被排除。

对于股东基于股权是否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理论与实务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无保险利益,如英国的司法实践认为,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既无普通法上的利益,亦无衡平法上的利;再如有些学者认为,股东出资后,所付资本成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对这部分财产不再享有直接支配权,不再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视公司的性质而定。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关系极为密切,应认为对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而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对公司财产实际利益的估计极为困难,应认为无保险利益,至于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乃属当然的事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拥有保险利益,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是在实践中无法应用,因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虽然理论上可以确定,但实际计算起来是不可能的。

笔者认为,除了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之外,从理论上来讲,股东对公司财产也不具有保险利益。虽然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符合保险利益的基本构成要件,但是这可以说是保险利益认定的一种例外情况。因为,一方面,从保险的实质来看,保险旨在弥补人们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由于不可预知的外在风险而导致的损失,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股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乃是一种投资行为,获取收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商业风险,这种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如果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那么购买股票就不再是一种投资行为,而变成只可能盈、不可能亏的一种极好的生财方式,这与保险填补意外损失的宗旨不符;另一方面,保险事故只能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而不包括将来一定发生的情况,股东对于公司财产的利害关系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体现为股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在有限责任公司则体现为公司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股价不可能只升不降,股价的下跌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情况,公司资产也不会一成不变,必然存在滑落的情况,而上述两种情况的出现因缺乏或然性而不能归入保险事故的范畴。同时,相应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利益关系也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四、被盗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在保险实务活动中,有时会出现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保险标的属于被盗财产,而被保险人并非正当所有权人的情况,此时保险人往往会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理赔。在美国,最初这种情况是发生在被盗汽车的受让人为该汽车投保所引发的纠纷中。当时,美国法院的立场是支持保险人的主张:被盗汽车的善意购买者对被盗车辆不具有合法产权,仅仅具有占有权;这种占有权将随着真正的所有权人收回车辆而消失,那么,就不能说占有人对该财产具有重大经济利益。但是,基于对商品流通和交易安全的考虑,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承认被盗财产的善意购买者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并形成所谓“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善意无辜”的规定,并使用“现实的期望”这一保险利益原则中的特有理论来帮助那些购买赃物而毫不知情的人。

五、价值为负数的财产上能否产生保险利益

价值为负数的财产指的是承保财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需要拆除,被保险人需要支出额外的费用。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投保,则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极大。根据英国的判例,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一项不可撤销的建筑物拆除约定,此项约定一经成立,被保险人就失去了对建筑物的保险利益,即使该项拆除活动尚未开始;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并不存在拆除的约定,那么只要该建筑还有交换价值,其所有权人就仍然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参考文献]

1.徐卫东,高宇.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6(1):101.

2.施文森.保险法总论.转朱铭.保险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1(1):81-82.

3./view/1585408.htm,2009-8-4访问.

【关键词】保险业;财产保险;养老保险;差异性分析

1财产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定义

目前,国际上正在进行一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人口老龄化、信息技术高科技化的蜕变,国际分工格局也相应产生了巨大变革:由“工业欧美,原材料亚非拉”的传统格局,转向“高新技术美日欧,传统工业亚非拉”的新格局。结合经济周期中以5~10年左右的尤格拉周期理论,我国的工业化进程的日益发展迅速,已经由以传统工业为主要产业结构、粗放化增长方式、行政协调经济体制模式为典型特征的一次工业化阶段,转向以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为主要新兴产业结构、集约化增长方式、市场经济体制模式为典型特征的二次工业化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事业蒸蒸日上,发展势头迅猛。本文以财产保险和养老保险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两者的异同点。

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财产保险和养老保险的相同点分析

财产保险和养老保险存在相同的经济竞争环境,主要体现在一般经济竞争环境方面的相似:

(1)利率。利率反映了一国宏观经济情况,保险保费根据签订合同时的预定均衡利率进行计算得出。因此,在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期间,该国的宏观经济形势肯定发生了变化。如果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巨大,相应利率变化幅度较大。如果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只发生了一些微弱的变化,则相应利率变化幅度较小。然而,对于任何保险分支来说(包括财产保险和养老保险),这些国家利率的变化却是相同的。

(2)人均收入水平。人均收入水映了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人均收入水平的增加会改变保险市场的产业结构,影响消费结构的相应变化。具体体现为:消费者由于收入的增多,根据马斯洛消费层次理论,消费者不仅仅只是满足于较低消费层次的需求,导致其消费层次结构变化。而且,随着消费者剩余的增加,他们把更多闲置资金用在保险消费上成为可能。最后,引起保险市场需求增加,保单价格上升,保险业的利润空间变大,又促进保险供给的相应增加,进而提高了保险业的竞争规模和竞争水平。

(3)替代产品和发展历程。无论是财产保险和养老保险,其保险产品也只能用其他社会保障产品和金融产品进行等价替代,而我国现代保险业都是以民族保险业为开端发展和演变来的。

3财产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差异性分析

3.1保险标的和保险险种差异

从保险标的来看,保险标的差异是财产保险和养老保险本质的区别特征。财产保险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然而,养老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主向的生命保险标的。从保险险种来看,财产保险包括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的各种保险,养老保险包括生、老、病、死等人生风险,两者的保险险种显然不同。

参考文献:

[1]张媛.完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运营的路径选择[J].商业时代,2012,10:73-74.

[2]朱垒,李放.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行为的代际差异——基于南京市的调查[J].农村经济,2012,05:86-90.

常德“12.21”特大火灾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目前全面展开,30日来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消息说,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已向投保单位兑付首笔人民币2896万元保险赔款。

12月21日,湖南常德市桥南宾馆发生特大火灾,并殃及相邻的桥南大市场和周边单位,给保险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据悉,人保财险承保了常德市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等单位的企业财产综合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险等。据初步统计,此次火灾事故涉及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近亿元。

新闻晨报

论文关键词:财产保险,承保效益,影响因子

国内有关保险绩效的文献很多,其中多以保费收入和利润作为衡量产险企业绩效的标准,采用效率分析该方法,而单独针对承保利润研究的文献较少,特别是对承保利润影响的因素分析更为鲜见。在少数的几篇承保影响因素分析中,多以定性的分析,尚无从实证角度研究。鉴于此,本文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从实证角度,探讨影响我国当产险承保效益的因素,这些因素与承保利润呈何种关系。

一、我国财产保险企业承保效益现状

2004-2008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由28家增至47家,业务发展呈平稳快速增长态势。5年来,共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18.10亿元,年均增速达23%,但承保效益不甚理想,呈现如下特点:

1.产险业的承保亏损面较广。

近年来,产险业总体上承保效益呈持续下滑趋势(如图1),亏损面逐年扩大,5年累计亏损283.21亿元,其中2004-2005年实现盈利,2006-2008年持续出现经营亏损;同时,亏损面呈现出逐年扩大的态势,由2004年的44%逐步扩大到2008年的91%,经营形势异常严峻。

图12004-2008年产险公司承保利润和保费收入走势(单位:亿元)

在最近五年,我国10家主要的产险企业,大部分年份都处于承保业务亏损状态(表1),如大众与太平的保险业务在2004至2008年五年里都没有盈利,华泰、华安、天安在最近四年都未盈利。在2007和2008年这两年里,10家产险企业承保业务几乎全面亏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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