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下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补偿职能,只是对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角度而言,个别遭受风险损害的被保险人所得,正是没有遭受损害的多数被保险人所失,它是由全体投保人给予的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了责仟损害的赔偿。
(2)经济给付职能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增多,保险的职能也有新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下产生出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有以下两项。
(1)防灾防损职能
a保险的经营从承保到理赔,要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分析,因此,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的损失统计资料,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有利于开展防灾防损工作,进而履行其防灾防损的社会职责。
b从保险自身的经营稳定和收益角度来讲,保险公司通过积极防灾防损,就可减少保险的风险损失,增强其财务的支付能力,并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
c保险公司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就能积极有效地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可见,防灾防损是保险的一个派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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