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1、保险合同的主体: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所保险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特定的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分成若干家专业保险公司,比如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有权作为保险人而开展各种保险业务的,只能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方式开展财产保险业务,除非有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特别批准。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则是不确定的,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业主和一般公民个人。
3、财产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导致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换句话说,财产保险公司是以将来事故的发生为补偿条件的,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范围以内的事故,而且必须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发生的超出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4、财产保险合同是要求高度诚信的合同所谓诚信,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投保人申请保险赔偿,必须如实说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以及财产损失的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即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尽快了解情况,介入保险事故处理,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和最终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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