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军单位: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网络保险道德风险是指在从事网上保险交易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彼此的信息掌握不完全,在获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对他人做出不利的行为。道德风险中一种是被保险人不完全了解保险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完善,这类风险会得到有效控制;二是保险人不完全了解被保险人的行为,这种风险危害严重,很多学者把道德风险描述为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有意识地制造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危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的网民规模越来越大,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达6.8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3%;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13亿。大量的网民和网购行为的存在为网络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网络保险正处于发展时期,保费收入占比不断增加,但道德风险的存在阻碍着网络保险的正常发展。
二、网络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网络保险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使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没有按实际风险收取保费,这引得高风险人群购买保险,且在网上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信息核实难度增加,让许多投保人有机可乘;投保后,责任的转嫁让他们减少了防止灾害的努力,通过网络对保险事故核实的局限性也增加了投保人故意引发事故或夸大事故的程度,引发欺诈现象。这样的道德风险在传统保险中也常见,但是因网络保险人对客户信息的不了解,以及核保的困难而加大了网络保险中道德风险引发的保险事故。
(二)网络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可能因不道德行为给投保人带来损失。公司内部的许多员工了解网络密码等信息,他们可以利用职位之便修改数据;还存在保险公司应理赔时不及时理赔的情况。客户方面,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不太了解,难于了解保单的真假性,公司职员有可能制造虚假保单,骗取保险费,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带来危害。
(三)保险监管部门的道德风险
网络保险的正常运行需要监管部门有效的监管,然而对于网络保险,保险监管部门缺乏相对应的规章制度;而且监管部门的部分执政人员由于缺乏道德素质存在着监管不严,徇私舞弊的现象,这对网络保险的发展有着不利影响。
三、网络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保险双方都需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在网络保险中,违反这个原则的可能性更大了。交易过程中,双方不用见面接触,保险公司无法全面真实的掌握被保险人的重要信息,也无法了解其信用,这使得保险公司没法适当评估投保方的风险,高风险的人群集中投保,容易损害公司的利益。通过网络投保人对保单的真实性也缺乏了解。
(二)保险利益认定的难度加大
可保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但在网络上进行核保的时候,因网络的虚拟性,保险方难以取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难以判断,容易引发理赔纠纷,而且在网络保险中对以他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并不要求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网络保险可保利益认定的困难给保险欺诈提供了机会。
(四)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如今各大保险公司注重业务规模的扩展,盲目追求保费数量,业务人员忽视风险盲目承保,这对保险欺诈提供了机会;而且许多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对于核保核赔管理不严谨,对发生的事故没有及时查勘定损,对公司的各种单证管理不严,不规范的管理加大了保险欺诈的可能性。
四、网络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做好网络保险宣传工作
客户对保险知识的缺乏增加了投保风险,在网络保险中,客户通过网络了解保险产品,存在着误解或不完全理解的状况,所以必须要做好宣传工作,保险公司必须客观、详尽的阐释保险条款和险种,对客户宣传可保利益、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使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流程有深入的了解,减少以后发生的理赔纠纷。
(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员工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保险公司间信息共享制度
吴定富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期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说上述话的。吴定富指出,今后在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要打好优化股权结构这个基础,通过定向募集、公开发行股票和探索其他的融资方式实现保险公司的增资扩股。要加强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鼓励在保险公司董事会下建立投资、审计、核保、理赔、再保险、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加强董事教育,增强董事的责任感。
吴定富表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当前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基本思路是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监管加强外部约束,促使保险公司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吴定富指出,研究如何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当前保险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巩固和发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股份公司的运行机制,都必须把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主要任务。其次,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的要求。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必须抓住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关键环节。第三,完善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成功上市的重要前提。第四,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监管实效的需要。公司自身的内控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内控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条件下,内控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吴定富指出,当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股权结构不够合理。这是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的直接原因。二是董事会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四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吴定富强调,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加强股东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二是完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责;三是明确监事会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四是进一步完善对经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保险标的风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标的风险会从投保人转移到保险人,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财产保险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属于保险标的范围,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应相当谨慎,要根据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如《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中把保险标的划为三种,即可保财产、特别约定可保财产和不可保财产。但条款中只是采用列举方式划分保险标的风险层级,随着社会发展难免会有遗漏;有些保险标的基于自身的特别性质在承保之后危险程度会显著增加,虽然《保险法》第52条对投保人的通知义务有明确规定但对不可归咎于投保人的原因或者投保人不应当预见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要面临一定的额外风险。此外,可保风险的概念是相对的,有些情况下可相互转化,这就对保险公司提出较高的要求,必须根据投保人的需要设置适当的条款,开出相应的承保条件。
(二)社会风险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不可能独立于社会大环境而单独存在,他们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包括投保人保险观念、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法制环境、市场发展程度等等。这都或多或少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承保,形成承保风险。以农业保险为例,它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其发展既有利于化解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又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促进保险公司的全面发展。但这个“双赢”保险项目,在我国却发展缓慢。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又缺乏必要的保险观念,农民对该保险险种不认同;二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立法缺位导致社会风险的增加;三是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水平低,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缓慢。
(四)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如果说投保人诚信风险、保险标的风险和社会风险属于外在风险,那么保险人的操作风险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则属于内在风险。如前所述,保险人如片面追求业绩而忽视风险选择,保险公司热衷于市场占有率不顾风险的防范,在缺乏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和严密的核保制度的情况下,就会产生经营风险。在经营环节主要表现在:第一,忽视潜在风险,以降低承保条件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二,不顾自身承保能力盲目承保,诱发财务风险。一般而言,管理风险包括险种策划定位风险、定价风险和决策风险等。一方面,为了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范围,新险种开发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新险种的设计方案存在先天缺陷就会引发险种策划定位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发生容易导致定价风险,因为二者大多数情况下是相互关联的。另一方面,如果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自身管理能力与管理经验不足,在进行保险业务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失误进而导致决策风险。
二、化解承保风险的措施与制度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策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概念和目标
我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二条专门就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本规范所称的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二、财产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现状分析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为财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积极稳健发展提供了基本财务保障和基础,对财险公司规范、有序及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近几年,随着保险监管的日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也在不断强化。总体而言呈现以下现状: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基本形成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大多实行总分公司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般由总公司制定,分公司贯彻执行。因此,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基本健全。一是在组织机构上,各财产保险公司基本上设立了财务会计部、内部审计部等部门,组织机构完备;二是在制度制定上,出于管理的需要,各财产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般以书面形式颁布实施,有章可循;三是会计内控流程逐步形成,从核保、收付费、单证打印、数据流转、财务审核等已经形成一定的固有程序。
(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统一化、克隆化现象严重
随着财产保险公司家数的日益增多,财务人员在各财险公司的流动日益频繁。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节约人力、物力,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模仿抄袭较多,导致财险公司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方面大同小异。
(三)内部会计控制缺乏重视
对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各财产保险公司普遍认同。但是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单一的财产保险公司在规范自身方面往往陷入“囚徒困境”,因为怕“老实人吃亏”而不敢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出实招、动真格,唯恐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既有强烈的愿望又有深深的顾虑。
同时,在有些领导眼中,会计工作无非是记记账、提供几张报表而已,并未认识到会计的控制作用。即便是对会计的控制作用有所认识,为了方便自己随心所欲,也往往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于不顾。
三、财产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一定进步,但是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还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正视、分析。
(一)制度落实较差,有章不循,违章操作
前已述及,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般制定得很好,条文框架齐全,有章可循。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在具体的经营环节中,有的财产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只认为规章制度贴在墙上就行。这些公司一般没有把会计内部控制作为内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以重视,而仅仅把它当成可有可无的规定。在与市场不相冲突情况下就遵守,一旦与市场相冲突了,则一切以市场为基准,对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管不顾。目前多数财产保险公司为了快速占领市场,对会计内控制度置之不理,有章不循,甚至违章操作。有的公司为了完成任务,拿到经费而不惜寅吃卯粮,将次年的保费提前入账;有的公司甚至部分保费故意不入账,“账外流失”。至于私自提高费率、埋单等行为甚至已成“行规”。种种行为极大地扭曲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使财务报告无法真实反映实际的收入情况和偿付能力,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二)制度设计未能考虑地方需要,导致“水土不服”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般遍布全国各地,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特殊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脱颖而出的,靠的不仅仅是资金的优势,更多的是制度管理的优势。总公司虽然制定出很好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是无法结合每个地方的资金使用习惯、保费缴纳情况等因素,导致多数制度“水土不服”。而地方分支公司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方面也一味地承袭总公司模式,未能将总公司的制度优势与当地财险市场实际相结合,进一步创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形成自身的比较优势,所以在竞争中只能处于被动的局面。
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针对大量的、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不是针对个别的、偶然发生的经济业务。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一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未能及时更新,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就难以自行调节应付。
(三)审计部门力量不强,内审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会计内部控制监督主要依赖公司的内部审计,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重视,内部审计部门垂直化管理未到位。在人员配备上,内审部门人员偏少,一般省级分公司内审部门人员配备为2-3人,力量有限,大多数基层支公司一般不设内审部门,对全省分支公司的审计检查仅依靠省公司有限的2-3人来进行,力度明显不够。所以多数基层支公司的审计工作只能由本单位的会计主管或其他岗位人员兼岗,存在自己监督自己、自己检查自己的情况,根本无法发挥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审计部门一般直接隶属于本级机构,内审人员缺乏独立性,往往受制于本级公司负责人,影响了其独立性。
内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各项业务的来龙去脉缺乏全盘了解,对各项规章制度掌握不够,缺乏分析能力。审计时仅对会计核算进行勾稽、检查,甚至只检查各种印章是否齐全、要素对应是否清晰等会计基础工作事项,缺少对风险性事项的监督、审计,影响了纠正工作的力度。
(四)外部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
近年来,保监会对财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监管举措不断出台,不管在资金收付管理方面、手续费支付管理方面还是重要单证管理方面均有涉及。但随着财险公司家数的不断增加,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外部监督的力量就显得很不够。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来自外部的监督检查主要还是依靠行业自查和常规检查。检查方法目前仍停留在传统的会计凭证、账簿、印章和单证的检查上,未能根据业务环境适时地进行改进。在检查方式上局限于现场检查,忽视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脱节。况且检查属于系统内自查,碍于情面和“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束缚,查而不处,致使许多风险控制点成为盲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即便是保监局检查发现的问题,由于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蜻蜓点水式的处罚只能是隔靴搔痒,查出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检查流于形式,起不到监督和威慑的作用,助长了违规现象,留下了风险隐患。
四、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增强管理层会计内控意识、提高制度执行力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分支公司执行不力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分支公司管理层内控意识不够,即在于多年来财产保险公司考核指标体系单一,“以保费论英雄”。一味强调占领和扩大市场。这就导致分支公司管理层只能注重短期绩效,对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无暇顾及。总公司在下达任务时,应实际情况实际分析,不要年年加码;同时建立长期绩效评价系统,多指标考核体系,才能针对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顽疾”,对症下药。在资金收付管理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可积极运用网上银行等安全、便捷的结算工具,实现资金收付的“零现金”,着力从源头上解决虚假批退、骗保骗赔、应收保费以及贴费等行业顽疾;在手续费支付管理方面,要求人必须与公司签订合同且具备“双证”,并做到业务系统信息和业务台账信息相一致、业务台账信息和财务支付清单信息相一致、财务支付清单与财务资金支付对象相一致等“三个一致”,防止虚列人套取手续费现象的发生;在重要单证管理方面,要求财险公司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定期核销以及单证管理信息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
只有打破以保费规模为主、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才能增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公司管理层内控意识,从而提高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
(二)增强内部控制部门力量,加强内审作用
至于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题,因为多数财险公司均为股份公司,建议在股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而且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至少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实行“条条管理”,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这样可以大大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应具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切实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三)深化会计检查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
外部监督环境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深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具有深远意义。适当的外部监管压力在推动公司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目前由保监会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检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
1.在会计检查方面的检查方式主要有两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会计内控的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保费收入是否如实进账,有无与出单收入数不相符现象,是否有挤占挪用现象;理赔支出是否按一案一结一付;各种准备金提取是否按规定比例执行;业务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计提分配;有无巧立名目扩大成本支出标准。2.会计内控的非现场监控主要监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数据。通过将报表的原始数据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同时检测所输入的数据是否正确,是否有异常现象。
(四)注重流程管理、树立全面控制的观念
会计是一项程序化的工作,在会计内控中流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会计内控也不是单方面的控制,而是全面的控制。在会计内控中要做好保费收入、单证管理及综合成本率的管理等环节中的风险管理。
2.在单证管理环节,主要抓好单证管理流程。其流程为:入库、领用、使用、核销和盘点。管控中主要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保险单证的收、发、存、销实时记录,这不仅便于对单证领销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同时也加强了保险公司对其各分支机构单证管理情况的监管。此外,还要建立意外险单证监管平台,实时监控意外险单证流转情况,防止埋单及擅自印制单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3.在成本控制监控环节,首先应加强对“投入―产出”的分析,提高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分析能力,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公司的市场竞争策略,抛弃为抢占市场不计成本盲目竞争的经营思路;其次要规范日常费用列支行为。比如可以全面推行车辆IC油卡、“一车一卡”制度,加强对燃油费的监控。
五、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有利于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从而为增强公司竞争实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提供必要保障。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财产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任重道远,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中应注意必须符合国家的法规政策;同时应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要使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补充、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只有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不断地促进会计内控建设的再生和延续,使之趋于完美,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创造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S].2010.
[2]李连华.内部控制学[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