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团体保险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团体保险能够为团体单位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和员工福利保障中研普华

团体保险主要是为了满足团体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和其他管理方面的需求,同时也可以作为个人保险的补充保险,提高人们的保险保障水平。团体保险可以提供医疗、养老、意外伤害等保障,也可以根据团体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在定位上,团体保险被视为一种管理工具和福利

我国团体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1年。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了定期团体寿险产品,标志着团体保险在中国市场的诞生。随后,团体保险在中国迅速发展,到1980年代初期,团体保险占据了中国保险市场的主导地位。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保险市场开始走向市场化改革,个人保险业务逐渐崛起,团体保险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逐渐下降。但是,随着团体保险产品的不断更新和创新,以及企业风险管理需求的增加,团体保险在中国市场仍然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第一章团体保险及其概念

第一节团体保险的成立

一、团体保险的含义

团体保险是指以一张保险单为众多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以集体单位作为承保对象,保险公司和集体单位作为双方当事人,采用一张保险单形式订立合同。通常以团体单位为投保人,单位内工作人员为被保险人。

二、团体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是一种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在团体保险合同中,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一保险标的在其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根据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的场合),或进行保险金的给付(人身保险的场合)。

第二节团体保险的特征

一、风险选择特殊

团体保险合同的风险选择特殊。团体保险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用对团体的风险选择来取代对个人的风险选择。团体保险投保过程中无需提供团体中个人的可保证明,保险人只需对整个团体的可保性作出判断,即用团体核保来替代个人核保。由于团体规模较大自然产生风险分散作用,团体只需重点考虑该团体的人数以及团体人数累积将产生的可预测的死亡率和发病率。此外,团体的退保风险小。

二、保险计划灵活

团体保险合同保险计划灵活。一般的,一份团体保险合同可以同时为多种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健康状况、不同收入水平以及不同生活环境的个人提供保障。为了适应各种不同的需要,一份团体保险合同可以包括多种不同的保险条款,如死亡、残疾、疾病、生育、意外事故以及离职等条款,也可以包括有现金或非现金的福利补贴条款。而且,对于相同的保险计划,还可以在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交费方式等方面做出多种不同的选择,以适应各种不同的需求。

三、经营成本低廉

团体保险合同的经营成本低廉。因为团体保险一般是采用一张主保单承保一个群体的做法,它简化了承保及收费等手续,并且购买团体保险是不需要体检的,这大大的降低了承保的成本,所以团体保险的经营成本相对较低。此外,团体保险的佣金占总保险费收入的比率较个人保险的这一比率要低,许多大型的团体投保人通常直接与保险人洽谈,免除了佣金支出,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由于团体人数多,逆选择风险小,体检和其他一些核保要求可以适当免除,这也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四、服务管理专业

团体险服务管理专业是研究如何在团体保险业务中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管理,包括如何设计团体保险计划、制定客户服务政策、管理团体保险合同、处理客户投诉等方面。该专业需要掌握团体保险业务的管理流程、法律法规、客户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三节团体保险的功能

一、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是以团体保险健康发展为前提的,而团体保险的发展又是以国家的政策支持、保险监管的完善、保险公司的规范运作以及企业的正确认识为条件的。目前,我国团体保险规模较小,一些业务不规范,其社会管理功能发挥不理想。为此,有关各方应努力创造条件,为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内外保险发展的实践表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社会赋予保险业的一项责任,也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作用的升华。团体保险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成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一种“中间业务”,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不能不重视并努力创造条件,发挥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团体保险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充分发挥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应具备的条件

分析西方国家团体保险所发挥的社会管理功能,不难发现,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是有条件的,主要包括:

1、国家对团体保险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监管

如果说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公司的一项责任,那么,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责、权、利的结合,经营团体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享受国家赋予的相应的权利和获得相应的利益。从国外团体保险发展的情况看,其权利除了与一般企业一样,享有国家所创造的公平的市场环境的权利外,还必须享有国家对团体保险给予特殊政策支持的权利,这些权利也是保险公司作为企业获得相应利益的保证。

国家对团体保险的特殊政策支持,主要体现为对团体保险(特别是团体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国家在税法中为企业年金设立专门的条款,对发展企业年金实施免税鼓励政策,如: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他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一些经合组织国家中,估计政府用于企业年金保险税收减让的隐性支出达到了政府在公共养老保险显性财政支出的20%—40%.在美国和澳大利亚,该项隐性支出约为GDP的1%,英国为3%.

2、保险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业务创新

国外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与保险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创新,规范经营有密切的关系。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开展团体保险业务时,其竞争对手不仅是其他的保险公司,而且还包括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等。保险公司不断创新产品,完善营销方式,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包括精算和风险管理优势、产品开发优势和资产管理优势,发挥对风险的分散和保障功能,规范各类业务,使团体健康险、意外险、定期和终身寿险等险种在员工福利计划中对疾病、伤残、失业等风险因素较大的领域发挥突出的作用,使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3、企业对团体保险的正确认识

在许多国家,由于参与员工福利计划的团体保险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与一般业务相比,具有一定的“半官方性质”,但这丝毫不影响团体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对于团体保险市场而言,与一般市场相同,需求者对供给者产生较大的影响。企业作为团体保险的需求方,对团体保险的认识和采取的行动,直接决定和影响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在许多发达国家,大多数企业都能充分认识并利用团体保险在增强员工向心力,吸收、留住有才干的员工,塑造良好的企业氛围等方面的作用,认识到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的低成本特点、团体保险与年金市场其他经营主体相比的精算优势和产品开发优势。企业对团体保险的正确认识,使得团体保险的发展及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三)发挥我国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对策选择

1、政府应为发挥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政策支持

(3)规范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主体,完善团体保险经营的市场环境。毫无疑问,我国保险公司具有团体保险经营的权利。但从目前关于企业年金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来看,保险公司处于尴尬的境地。首先,在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对于企业年金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主体并没有明确界定,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少部分由企业自办、商业保险公司或工会经办。而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部门、工会的性质决定,他们是完全不平等的竞争对手,如果一定放在一个平台上竞争,必然影响这些业务的发展。鉴于社保机构本身的特殊性质,且目前已不堪社会保险改革的重负,因此不应该作为经营企业年金的主体。

2、保监会应加强监管与协调工作

保监会应以行业管理者的身份,对团体保险业务进行科学的监管。首先制定团体保险的管理规定,从产品开发、展业、赔付等方面作出系统的、原则性的规定。同时,重视对团体年金表的编制工作,针对团体保险的特点进行条款和费率监管;第二,建立团体保险销售资格认证制度,对团体保险销售渠道的管理作出相应调整;第三,针对团体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加以规范,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第四,对团体保险业务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确保团体保险市场业务的规范。

3、保险公司应重视团体业务创新,规范业务经营

(1)保险公司应对市场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需求,进行团体保险的创新。国外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是以多样化的团体保险产品为载体的。实际上,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其不同发展阶段对团体保险有不同的要求。国外众多的团体保险产品,正是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开发出来的。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许多团体保险产品针对性不足,对市场需求反应迟钝,应变能力不强,种类少,难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因此,必须针对不同的需求,加大团体保险的创新力度。

(2)探索新的团体保险销售模式,建立团体保险的专业服务队伍。目前,国内寿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即所谓的三支队伍——直销、营销和代理公司代办。由于保监会明文规定,个人代理人不能代理团体业务,所以,团体保险只能通过直销和代理公司代办的渠道,且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造成团体业务长期粗放管理,展业凭关系,靠回扣,没有风险评估、计划设计等高服务内涵。此外,团体保险业务销售渠道不专业,客观上造成了个人业务与团体业务、营销业务与手续费业务的交叉与混乱。因此,应根据市场发展和各公司的经营策略,探索新型销售渠道。与此同时,还应重视对团体保险的专业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团体保险的专业服务人员应成为企事业单位的福利保险顾问,可以从保障、福利、法律、财税等方面向企业提出保险建议,为企业设计科学的保险计划。鉴于目前这类专业人才的匮乏,保险公司应加大培养力度,提升团体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业务管控系统。团体保险的特点决定,应建立产品线与客户线相结合的管控体系。同时,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如将团体医疗、团体年金、团体健康保险等整合在一起,提高管理和销售效率。客户线可以按行业、规模、经济性质分别设置。团体保险的管理组织应围绕业务流程设置,缩小管理跨度,体现高效协作。在具体服务上,建立高品质、高附加值、交互式的服务理念。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建立信息对称的服务关系。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将团险资讯及时传送给客户,另一方面,客户也可及时将与服务有关的内部资讯提供给保险公司。

(4)以规范经营引导企业的保险意识,尽快改变目前的粗放式经营模式。目前,资金型业务,赔本赚吆喝,保险公司“返费让利”使企业对团体保险产生许多误解。当务之急是从长计议,处理好企业的现实需要与团体保险发展的关系,对于企业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不能盲目迎合,对于企业提出保险公司尚未开发的产品和尚未提供的服务需求,也不能置之不理。

4、提高社会公众对团体保险的认识

团体保险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而这一功能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只要我们多方共同努力,创造条件,我国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将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并由此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地位。

二、团体保险的企业管理功能

团体保险是通过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由于大部分个人客户保险知识有限,谈判能力较低,借助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可以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利益。

团体保险的企业管理功能是指保险公司向企业提供的管理工具和服务,以便企业更方便地管理其员工的保险计划。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团体保险的企业管理功能:

3、员工通知和沟通:管理工具通常提供通知和沟通功能,使企业能够向员工发送重要信息,如保险计划变更、理赔指南和健康促进活动等。

5、数据分析和报告:企业管理人员可以使用管理工具来获取有关员工保险计划的数据报告,包括保险索赔情况、参与率、健康风险评估等,以便评估保险计划的有效性和员工的健康状况。

6、员工自助服务:一些管理工具还提供员工自助服务功能,允许员工查看和管理他们的保险计划,提交理赔申请,获取保险证明和解答常见问题等。

这些功能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团体保险计划,提高员工福利和满意度,并简化保险管理流程。具体的功能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不同。

三、团体保险的个人风险管理功能

团体保险可以提供个人风险管理功能,为团体成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帮助。以下是团体保险的个人风险管理功能的一些方面:

1、提供保障

团体保险可以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为团体成员提供全面的保障,帮助他们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减轻经济负担。

2、积累储蓄

团体保险中的储蓄性险种可以帮助团体成员积累储蓄,为未来的重要需求做好准备。

3、缓解财务压力

团体保险可以为团体成员提供一定程度的的经济缓解,例如在失去亲人时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4、提高风险意识

通过团体保险,团体成员可以更好地了解个人面临的风险,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团体保险可以提供个人风险管理功能,为团体成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帮助。

第四节团体保险的起源

一、国外团体保险的起源

团体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英国。在这个时期,工人无法自行购买个人保险,因为保险费用高昂且不易承担。而工业革命使得大量人口涌向城市,劳工在工厂中面临许多风险,例如工伤、职业疾病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团体保险被引入。

起初,团体保险是由工会组织或雇主愿为他们的员工购买的。雇主为员工提供保险计划,支付保险费用,并为员工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这种模式最早出现在英国的矿工和工厂工人群体中。

1864年,英国的一家保险公司——皇家等级保险(RoyalLiverAssurance)首次推出了工人的团体保险计划,为英国海军工人提供了意外伤害保险。这是团体保险在商业保险市场上首次出现的记录。

今天,团体保险在世界各地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的组织和企业,为员工提供多种保险保障,包括医疗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它在保险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保障员工的健康和福利,并提供市场竞争力。

二、我国团体保险的起源

本报告在总结中国团体保险行业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各方面因素,对中国团体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给予了细致和审慎的预测论证。报告资料详实,图表丰富,既有深入的分析,又有直观的比较,为团体保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洞察先机,能准确及时的针对自身环境调整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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