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财产保险灾害事故三级中特别重大的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包括:1。启动国家级灾害事故处置;2。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10亿元以上,人身伤亡2000万元以上,被保险人死亡30人以上,或者对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产生特别重大影响;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灾害事故损失和社会影响确定的其他事件。
重大财产保险灾害包括:1。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赔偿5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对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产生重大影响;2.根据灾害事故损失、社会影响和地方党委、政府处置要求确定的其他事件。
重大财产保险灾害包括:1。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赔偿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人身伤亡赔偿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被保险人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对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影响较大;2.根据灾害事故损失、社会影响和地方党委、政府处置要求确定的其他事件。
财产保险公司应认真承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的主要责任,服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统一指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及时报告损失和工作动态。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处置机制,明确组织框架,完善预防预警、处置、服务保障等要求,加强值班和团队建设,确保响应高效有力。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下级机构的统筹指导,并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和支持。
大力推进灾害事故处置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利奇马台风、河南大雨、四川泸定地震、湖北十堰燃气爆炸等灾害事故。灾害事故发生后,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迅速采取行动,组织行业开展灾害事故响应,积极发挥保险防灾、救援、经济补偿和社会治理的作用,有效促进河南、云南、四川等地灾害保险的发展。
为了更有效地促进灾害事故的处有效地促进灾害事故处置,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合力,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对财产保险灾害事故进行分级,明确分级处置的主体和责任。
首先,明确财产保险公司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主要责任,可以有效地改变一些公司对重理赔、轻防灾、减少损失的错误理解,使他们明白保险事故不能赔偿。除了发挥保险公司的损失补偿功能外,保险制度还需要发挥保险公司在防灾和减少损失方面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社会财富的安全,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
其次,在《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可以更有效地调动保险公司的资源和力量参与救援,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损失,而且可以更好地稳定受灾人员的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和完善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机制,不断提高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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