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纠纷的类型丰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居多。在2009年以来统计的69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类型,其中有65件为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中60件为机动车三责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
2、保险合同纠纷原因多样化,判决的多,调撤的少。统计显示,引起纠纷的原因有投保人、受益人索赔遭拒;投保人续保不成或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等。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对抗性较强,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避免造成赔偿先例,往往不愿意以调解或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故这类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较低。
4、保险公司拒赔多,投保一方胜诉少。69件案件中,因保险人拒赔引起的诉讼有38件,占55.07%。保险公司常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无效、已失效或者保险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绝向投保方作出赔偿。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专业性强、内容繁杂的保险条款缺少专门研究,又缺乏证据保护意识,故在保险纠纷发生后往往比较被动,常因对有关条款理解错误或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败诉。
二、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3、保险代理行为不规范,保险代理人不遵守代理职责违规操作。由于保险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大多数百姓保险知识比较薄弱,因此,保险代理人的意见就尤为重要。但是,一方面,一些保险业务员业务素质不高,在利益驱动下,部分业务员以模糊性、欺诈性描述,或者利用足以导致客户对保险形成错误理解的宣传材料,诱导客户购买保险;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谨,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这些最终导致保险代理人在拓展业务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甚至违规操作,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种种隐患。
4、投保人缺乏诚信,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保险法》也明确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但据统计反映,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往往缺乏的就是“诚信”。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意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于是投保,但在投保申请书上并未如实写明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赔。另外,在财产保险中,高额投保现象较突出,出险后不及时通知导致出险原因无法查明。在农村,低价购买二手车,高额投保,故意将车出险的现象为数不少。
5、现有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健全。在我国,保险行业至今尚未出台明确统一的行业标准,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后,消费者在无法通过协商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进行法律诉讼,或者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由于保险行业协会力量薄弱,保监会不负责裁定合同纠纷,而仲裁或诉讼又较为复杂。在上述途径无法有效维权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能长期持续向监管部门上访,或者将矛盾扩展到业外,向媒体或者消费者协会反映,使保险公司被频频曝光,对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三、建议和对策
3、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保险公司为扩展业务,大量招募保险代理人,通常会造成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的现象。部分保险代理人在经简单培训后就匆忙开展业务;少数代理人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素质不高,在保险代理过程中存在不少违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和回访制度,规范代理人的操作,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代理人则应予以严肃处理。
5、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简便的纠纷调解服务;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逐步建立保险业行业标准,及时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发挥裁决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典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诉讼促进保险行业规范操作,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