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1.概念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真正受有损失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保险人的资格以及限制
二、被保险人的同意权1.被保险人同意权的根据
而在人身保险,由于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对象,若无限制,无异于以他人生命为赌注,易引发道德危险,故各国法律皆加限制。将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系于被保险人同意与否的基础上。其优点在于:首先,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颇为复杂,多变,赋予被保险人的同意权,使其自己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将具有主观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客观化。当然其建立的前提是人的意志自由,人能够认识判断并选择自己的行为。其次,当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时,由于以他人生命身体为对象,涉及他人人格权,仍恶犬的要旨在于维护个人仍额的完整、独立与不可侵犯,因此,由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实质上让其自己决定是否愿意以自己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体现了对人格权的尊重。再次,对于保险金额的同意上,其主要目的是凭借保险金额的约定,使被保险人自己来决定自己的风险状况,另一方面也凭此来推察投保人的动机,可以在实际上更有效地控制风险。保险金越大一般危险率越大,保险金额越小危险率较低。
2.同意权的性质
在民法上,同意权分为事前的同意(允许)与事后的同意(承认)。
1.允许
A允许的性质允许的性质为单独行为单独行为即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行为。允许的性质一般认为是由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允许是事前所为同意的意思表示,须以积极的方式为之。B允许的方式允许的方式原则上为不要式行为。
2.承认
A承认的性质与方式承认是事后的同意,其性质为单独行为。承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即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B承认的方式承认的方式在民法上,若无法定或特别约定的情况,为非要式行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同意权系要式行为,以书面同意方式为之。同意包括是否为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金额的同意。这与一般民法上的同意以不要式为原则的立法不同。一来可促使当事人慎重;二来可免除了举证之累。
3.同意的内容包括:同意为被保险人;同意保险金额。
4.被保险人同意权的适用范围
5.被保险人同意权同意权的种类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在合同订立时的同意权;被保险人还有对指定受益人的同意权;投保人在变更受益人时应经其同意。
三、受益人
1.受益人
(1)概念
受益人是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的法律特征
第一,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第二,受益人须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第三,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受益人的种类
可撤销受益人;不可撤销受益人。
2.受益权
(1)受益权及其性质
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而行使的权利,是保险法上基于合同所享有的请求权。受益权是基于合同而行使的权利,而非继受的权利,无须收取遗产税或个人所得税。受益权是期待权,非既得权。依其实现要件是否已经全部具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指全部要件已经具备,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实现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待其余要件发生发生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
(2)受益权的产生
受益权因受益人的产生而存在,因此,受益人的产生即为受益权的产生。A.指定权的主体须明确的是谁有指定权,指定权行使方式如何。指定权是保险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享有的确定受益人的权利。B.指定权的行使受益人的指定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行为,对所指定的受益人,无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亦不须与保险人达成意思的合致,但须在保单中载明。
(3)受益权的变更
受益权可因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因受益份额的变更而变更。
(4)受益权的放弃
若指定受益人之后,而受益人放弃享有的受益权,为受益权的放弃。放弃为单方行为,自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后即成立并生效。
(5)受益权的移转
(6)受益权的丧失
受益权丧失至指定受益人之后,若受益人为不法加害行为,则剥夺其受益权,其先前的受益权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