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09-099:39
有亲戚朋友找你帮忙,让你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暂时“挂名”,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不额外带来麻烦,甚至还承诺给予一定的经济报酬,你会心动吗?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就和给别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有关。
公司多次涉诉,残障人士挂名“法人”
孙一、刘华是美丽公司的股东,公司注册资本2600万(未实缴)。美丽公司因经营不善,多次与他人因经济纠纷而引起诉讼。
两人随即动起了歪心思,企图通过不合法手段来逃避债务,便找到了无工作收入且身患眼疾的残疾人叶强,让他来担任美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人口头承诺公司仍由他们二人实际经营,叶强只是暂时帮忙顶替,并将支付其一定的报酬。
2018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载明孙一、刘华将所持有的美丽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价30万元转让给叶强,其两人原先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叶强享有与承担。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孙一、刘华每月向叶强支付2000元报酬。
11月21日,美丽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正式变更为叶强。(但叶强实际未向孙一和刘华支付股权转让款。)
双方恶意串通,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变更登记后,孙一、刘华未按约定将每月的报酬支付给叶强,于是叶强一纸诉状将孙一、刘华诉至法院。
叶强声称被告孙一、刘华为了逃避其应承担公司认缴出资的义务责任,利用自己的无知,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将股份全部转让给自己,系恶意欺诈,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份《股权转让协议》。
而被告孙一、刘华辩称叶强是自愿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是原告在经营不善后反悔接受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
据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董娟娟
挂名“法人”要担责需谨慎对待
本案中,因为叶强坚持认为合同有效,不变更诉讼请求,所以本案只能驳回。后续叶强可以两股东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协助将公司的工商登记及股权恢复至此前的状态,方可产生公示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重大,担任需谨慎。公司负债不仅仅是公司的事,还会累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妄图凭借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获利,往往也会面临严峻的法律风险。所以,面对他人发出的挂名邀请,切不可贪图眼前利益,一定要谨慎对待,认真评估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三思而后行。(本案中出现的姓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小编提醒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们,不要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市场管理秩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