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用异烟肼毒狗不如制中国版《恶犬法案》恶犬法案异烟肼狗主人

原标题:用异烟肼毒狗,不如制定中国版《恶犬法案》|沸腾

解决城市养狗产生的社会冲突,应回到法治轨道,或许不必制定专门的《恶犬法案》,但借鉴英美法律细化对恶犬伤人的法律规定,是可行办法。

文|董文蕙

就在今天,成都商报还报道了一则小伙被恶犬伤人的新闻:四川宜宾某村民杨伟途经一处废弃房舍时,突遭恶犬追咬。搏斗中,杨伟双腿、双臂及下巴至少五处被咬伤,被追逃50余米后,杨伟逃生心切跳入岷江洪水中,因为恶犬就在其头顶守着,杨伟被困江中的50多分钟,最后在民警帮助下,杨伟犬口脱险。这则堪称“惨烈”的新闻底下,又有不少人提议用异烟肼杀狗。

用异烟肼毒杀犬类的方法获得了仇恨恶犬的人们的点赞,他们认为此种方法对人类并无危险,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对抗恶犬害人的好办法,并无法律和道义责任;而爱狗人士则义愤填膺谴责投毒行为的残酷无情。

两派阵营在互联网里激烈论战,但一些声音,情绪宣泄多于理性思辨,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因此有必有廓清基本的法律事实,探寻可能的法律路径。

一、投放异烟肼毒杀犬类是私力报复,需承担法律责任

尽管不套狗链的狗在公共场所逗留、奔跑具有伤人的危险,但饲养犬只的主人对狗具有所有权,亦即狗具有财产属性,毒杀狗的行为侵犯了狗主人的财产权。

在狗购买价格不高的情况下,毒杀狗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狗的价格昂贵,故意投放异烟肼毒杀狗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在失去控制的恶犬围扑、撕咬人类等危险的情形下,将狗现场打死或者投放诱饵将其毒死,属于实行正当合法的“紧急权”,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二、养犬人有看管犬类的法律义务,放任狗伤害他人应负法律责任

目前,在中国的很多城市里,有相当多的养犬人自信自家的狗不会伤人,因而不愿意给狗配狗绳而外出活动,引发了大量狗咬伤、咬死他人的事件。

但是,不少狗主人却不认为这是一个违法事件,不愿赔偿或者仅仅赔偿狂犬病疫苗的费用,即便通过法院诉讼获得赔偿医疗费,数额也是不高的,更没有一起因狗咬死他人而引发刑事诉讼的案件。

由此引发了公众对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出行安全的担忧,也因此,异烟肼瞬间成为抗制恶犬的“网红”。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异烟肼”的运用并不能在法治轨道内突围恶犬伤人的现实困境。

三、治理恶犬伤人,或可借鉴欧美法律

治理恶犬伤人,英国和美国的法律或可提供参考。

英国于1991年颁布施行《恶犬法案》(DangerousDogsAct)并于近年修订,严惩未履行看护责任的狗主人。

据此在恶犬伤人案中,狗主人将面临的最高刑罚从两年有期徒刑增加到5年有期徒刑,如果恶犬伤人致死,狗主人将面临最高14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新的修订案还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使得恶犬伤人案即便发生在并非公共场所的私人场所,受害者也有权提起法律诉讼,狗主人也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英国高官洛德·德·莫莱表示:“恶犬伤人事件可能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我非常赞成让那些应对此负责的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今后,不负责任的狗主人不仅将面临更长的监禁刑罚,而且不论伤人事件发生在何处,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私人场合,他们都可能因此面临诉讼。”

在美国《饲养动物管理法》的体制下,狗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其所有人即狗主人在饲养狗的过程中被强制设定了系列义务,比如办理狗执照、注射狂犬病疫苗、外出时必须佩戴狗链和口罩等。

除了用普通的管理法规制动物的管理和所有权,大多数州还颁布了“恶犬法案”保护公众不受到“恶犬”的伤害。

狗主人需要用安全的办法限制狗的活动。若法官认为这只狗身上所存在的危险无法被控制在一个可以被社会接受的程度,狗主人可能会被指令杀死狗或者将狗带离开城市;

违反法庭指令的狗主人可能会被罚款甚至会面临牢狱之灾,尤其是有狗严重伤人情形时;恶犬的主人必须在庭院明显处竖立标牌,提醒过往行人注意;

一些州还要求在警示标牌上除文字外还需要有图案或符号,用于告知小孩。在公共场所,主人必须每时每刻为狗戴上狗链和防止咬人的口套。否则一经发现,执法部门有权将其没收或者杀死,并且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甚至会判入狱90天。

不同州的法案中对于“恶犬”的定义不同,但是如下情形将无一例外直接被认定为“恶犬”:

没有狗执照;没有注射狂犬病疫苗;在公共场合没有佩戴狗链及口罩。除此之外,还包含如下几种情形:(1)狗在公共场合无端威胁他人;(2)狗有无端攻击或威胁到人及其他家养动物的倾向;(3)狗在未被挑衅的公共或者私人的场合下咬人、伤人甚至攻击人或者其他家养动物;(4)狗被训练或专门被用于斗狗。

四、参照英美法律细化犬类惩罚规定

因此我认为,其中对于养犬人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也许可以参照英美法律进行细化修订,以此来解决养狗产生的社会矛盾。比如,对没有按规定栓狗链、带口罩的行为,对狗主人处以高额罚款等。

同时,对于违反法定义务,放任恶犬在公共场所咬伤、咬死他人的行为,应追究养犬人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震慑漠视他人安全、不负责任的养犬人。

总之,解决城市养狗产生的社会冲突,应回到法治轨道,摒弃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模式,后者对解决问题无益,反而加剧冲突和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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