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条被狗咬破的裙子是我刚买来的,价值4000多元!”最近,镇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了一起因宠物犬伤人引发的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衣服损坏赔偿费用争论不休。
调解员接手案件后,采取了个别约谈的方式,进一步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
孙某认为自己是无过错方,承担了心理、肉体上的双重痛苦,现在一看到狗还会惊跳起来,陈某理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包括自己价值4000多元的新裙子。
而陈某表示,她只是想回家把狗关好后陪孙某去医院,等她出来以后孙某人就不见了,她也去医院找过但没碰上。
陈某认为医药费也只有650元,而且孙某的裙子买来经过促销打折以及优惠等活动实际支付了3350元,裙子修补后还可以穿,不应该赔付那么多,因此只同意赔医药费650元及裙子费用600元,不愿意再额外支付任何补偿。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阐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方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且陈某未对宠物犬采取安全措施,宠物犬在未系狗绳的情况下突然冲出咬伤孙某,也未尽到管理义务,除去医疗费、交通费之外,理应赔偿其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孙某的所有损失。
通过调解员解读,陈某表示愿意支付孙某医药费、交通费及裙子补偿费,但需孙某提供相应凭证。
裙子购买发票实际支付金额为3350元,但孙某提出购买裙子的优惠中还包含自己的积分,可直接抵400元现金,即使购买其他商品也可直接抵现使用,现在裙子被咬破,因面料薄不能修补也无法再穿。针对这个问题,调解员也指出,因为衣服已穿过,在赔偿时不可能以原价计算。
最后,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方案,医药费650元,交通费100元,裙子1750元,共计2500元,双方经过考虑均表示较为合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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