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叫声打扰邻居、宠物吓哭孩子、宠物“生气”咬伤他人……随着人们生活条件越来越好,饲养宠物的人也越来越多,宠物狗多了、流浪狗多了,狗咬人、狗咬狗的事件也随之而来。
前不久,市民小李,就因为自家小狗被一条大狗“欺负”,将大狗主人告上了法庭,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法官组织双方庭前调解,最终,双方才各让一步,一起由狗引发的民事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3月22日,记者通过采访,还原了这桩“狗咬狗”演变为“人告人”案件的来龙去脉。
小狗被大狗咬伤
小李和小张同住一个小区,虽然二人并不很熟,但经常在小区遛狗时碰到。
一天,小李牵着爱犬在小区内遛弯,突然一条大狗跑了过来。大狗没拴狗绳,直接向小狗扑去,将小狗咬伤后,大狗又扑向了小李,把小李吓得手足无措,这时,大狗主人才跑过来,将狗抱住。
小李受到惊吓,感觉头晕胸闷,见到自家小狗鲜血直流,小李也顾不上自己,赶紧将小狗送到了宠物医院。
经诊断,小狗一处骨骼受伤,外侧皮肤也有几处咬痕,医生对其进行了处置。
处理完狗的伤口,小李也去医院进行了心电图、肺CT等检查。
协商未果对簿公堂
爱犬受伤,自己被吓,不能就这么算了,小李认为,小张对自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才给自己的狗带来了伤害,她认为对方理应赔偿,她多次向小张索赔医疗费等损失,但小张拒绝给付,为了维权,小李将小张告上了法院,要求索赔1000元钱。
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的原、被告,居住在同一小区,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双方纠纷的起因,也不是什么特别大事,只是缺少了有效的沟通,法官金昌国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调解中,法官明确指出,小张遛狗时没有使用牵犬绳,造成事件的发生,小张负有责任。
小张表示,她下楼遛狗时,的确没有牵住自家的狗,才伤了别人家的小狗,赔偿小狗的医药费没问题,但她觉得小李要的赔偿金额过高。
释法明理解开心结
“邻居间难免产生磕磕碰碰,事情已经发生了,就得正确面对,是不是?”
法官告诉小李,小狗的检查费、治疗费以及因小李受到惊吓到医院吸氧、做心电图的费用,这些合理的赔偿诉求,法院都会支持,但小李拍肺部CT,和受到惊吓没有直接关联,法院不能支持。
经过金法官的耐心调解,20分钟后,小李、小张握手言和,一起由狗引发的民事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再出门遛狗,我一定要拴好狗绳。”小张中肯地说。
给邻居家的狗带来了伤害,小张也向小李表达了诚挚的歉意。
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大狗咬伤小狗,由大狗主人负责赔偿,如果动物被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金法官表示,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遗弃的动物,比如大家口中的流浪猫、流浪狗等,这类动物造成损害,如果是被遗失的,那么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如果是被抛弃的,原则上是由原来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被抛弃的动物,另有新的主人的话,由新的主人即占有人承担责任。
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金法官称,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点评:错了知担责得理要让人
本应和睦相处的邻居,却因一次“狗祸”,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自家的小狗无故被未拴狗绳的大狗咬伤,治疗费用对方理应赔偿,但赔偿多少不能“狮子大开口”,否则不受法院支持。
远亲不如近邻,遇事时,邻里之间也没必要一定要分个谁对谁错,争个高低输赢,做错了要担责,但得理了也要让人。
本案中的原、被告,平日低头不见抬头见,而且双方纠纷的起因也不是什么大事,双方积怨不深,只是缺少了有效的沟通,显然,庭前调解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
双方能接受调解及时止步,这起由狗引发的民事案件才得以妥善解决。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应尽量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即便不可避免的发生了纠纷,也要依法处理。同时,邻里之间也应互谅互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