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注册号:C00017932512024082617733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除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本人外还可包括:
(一)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的配偶;
(二)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的父母;
(三)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的子女。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配偶的父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合同的不受此限。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家庭成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家庭成员意外伤害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其中“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家庭成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及“家庭成员意外伤害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一)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二)后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在医
2
院(释义四)接受住院(释义五)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六)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含第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家庭成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家庭成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成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家庭成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家庭成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本次门急诊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15日(含第15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三)家庭成员意外伤害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的互联网医疗网络(释义七)内所产生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家庭成员意外伤害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成员意外伤害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家庭成员意外伤害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家庭成员意外伤害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家庭成员意外伤害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
1.特定药品的使用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