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县直属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升学生及学校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做好2021-2022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12〕2号)和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海南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琼教勤助〔2018〕5号)以及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琼教勤助〔2021〕10号)等文件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和保险期限
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按“应保尽保”的原则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按学年度投保,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
二、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
(一)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5元/生/学年,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每生每年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200元;每生每年财产免赔额人民币300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标准:5元/生/学年,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1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三)交通、溺水意外身故特别约定条款: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因溺水或交通事故遭受意外而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学生保险金人民币3万元。
(四)扩大校方责任险保障范围
1.增加附加险保障范围:在校责险投保期间,学生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险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种险。
2.适用条款:在校责险的基础上附加传染病补偿责任保险条款(以各家承保机构报备的条款为准)。
3.保险期限:与校责险期限一致。
4.保险责任:
(1)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含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导致身故,每生赔偿人民币15万元,每所学校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学年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2)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含新型冠状病毒(COVD-19)疫情防控费用:2万元/校。
5.保险费:从校方责任保险及其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中支付。
县财政全额承担。公办、民办各级各类学校(含特殊学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承保机构。
五、报案程序和赔偿范围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是我县教育行业风险管理体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学校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在每所学校都能得到贯彻实施。按省厅的要求,教育局成立临高县教育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风险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各室负责人为成员,在省教育厅教育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业务由勤工办负责。各学校、幼儿园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教育风险事项。校长(园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责任,协调员负责日常工作。上学年度一些民办学校及幼儿园投保率未达到100%,本学年度各中心校校长必须按规定通知落实管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做到不漏一校一园一生,确保2021-2022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海南省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学生名单表
临高县教育局
2021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校方责任险学生清单
学校:
序号
班级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1
七年级2班
张三
男
2008-10-15
…
51
七年级3班
李四
女
2008-12-20
注明:1、“校方责任险学生清单”电子格式为excel格式。
2、遵行“一校一表”,即所有班级学生清单填入同一个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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